合同未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还能要求违约金吗[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请问合法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了违反服务器协议和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意外,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是单位可以约定特定情形下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办案实践分析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内容里约定了违约条款是否有效,需要根据违约条款里约定的具体情形来确定是否有效。
2、其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只有对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这三方面,在劳动者违约时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合理的违约责任,除了这些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违约情形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都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22条23条25条的规定及办案实践解答如下;
一、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内容里约定了违约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违约条款里约定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只有对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这三种情况约定的违约金有效。
二《劳动合同法》25规定,对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这三种情况以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违约情形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都不予支持。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中只约定了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依我之见:这要看双方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扶贫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就只能是赠予方单方面的,这种约定单方违约责任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在最初颁布时并无扶贫公益方面的上述规定,但随着扶贫丶公益事业的发展,绝大多数慈善个人和公司出于支持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一诺千金丶大施援手,对这些贫困地区的社会和教育走出贫困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个别人借慈善之名,比如在“汶川5.12地震”慕捐,对西部捐建“希望小学”的扶贫公益事业的义举中,有极个别人,个别企业一旦扬名后背弃自己的无偿赠予的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上述情形,《合同法》在修改时增加了扶贫公益事业的赠予合同,以及公证的赠予合同一旦成立,其合法义务是单方的丶违约主体也是单方的丶一经成立该赠予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经修改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丶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扶贫丶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就立即生效,此类合同就依法确定了单方的违约责任义务。而此类赠予合同有如下特点:
A,双方合意,赠予人自愿单方无偿将某标的物赠予某人或组织,受赠人愿意单方无偿接受赠予;B,合同义务单方,即这种赠予合同确定的义务是单方的,如赠予人必须单方履行赠予义务;C,诺成性合同,即双方旦达到合意(无论书面,还是口头合同一旦成立)该合同就立即生效其赠予人就依法必须单方履行赠予的义务;d,赠予人如违约不履行“单方义务”的话,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约并向人民法院“单方起诉赠予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普遍情况下是有效的,但也有例外。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需要先了解合同是什么?《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通俗地来说,合同是两个主体之间协商合意后一起赞同的一种关系,属于一种债务关系。
其次,合同生效条件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有四个要件。第一,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18岁以上的公民可以以自己名义签订一切合同,但已满8岁的孩子只能把纯受益合同或者简单交易合同视为有效的。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意识清醒,目的明确,没有受欺诈、胁迫等非本意认知;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不属于侵犯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例如,非法购买商业秘密;第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就需要满足审批这一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最后,就可以回到问题本身了,从合同的定义和生效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是否规定违约责任,如何规定违约责任并不在合同生效要件中,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生效。
但是,这是普遍现象,有一些特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我们需要注意,会导致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最突出的就是格式合同中的责任规避条款或者加重对方责任条款而没有给予特别说明的,该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当然是条款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过这是一种特殊规定。
以上观点,供大家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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