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由哪个部门确定

法律答疑 2025-07-3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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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停工留薪期是由谁申请?
  2. 请问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谁确定?是行政部门确定,还是由企业根据诊断证明确定?如果是行政部门确?
  3. 停工留薪期时间是劳动局定的吗?
  4.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由谁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由谁申请?

正确判断停工留薪的结束时间是准确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关键。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结束时间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其一,将工伤职工伤愈时间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

其二,将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即建议休息治疗的最后一天,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

其三,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或送达当事人的时间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

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病情来确定其应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具体程序是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另外,将判断停工留薪期有无及其长短的伤情、病情界定在“相对稳定”比较合适。许多地方的社会保障机构均制定有 《停工留薪期目录》,均是按照相应病情结合医疗实践确定的治疗各类伤病一般所需的时间和期限。

如于2010年8月实施的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将工伤职工所受伤害以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方式列出,分别建议停工留薪期。因为职工所受的伤害无法一一穷尽,所以又在第5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因此,法院在审理由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争议而引发的案件时,应以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为基础,并参考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制定的 《停工留薪期目录》,以此来确定劳动者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请问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谁确定?是行政部门确定,还是由企业根据诊断证明确定?如果是行政部门确?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是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但是,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有的省市,比如北京、郑州市、天津市、成都市、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吉林省等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有的地方规定,停工留薪期由单位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按照分类目录确定。所以你要问当地劳动部门当地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时间是劳动局定的吗?

不是,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由谁确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受工伤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若工伤职工在所在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医疗终结期满)即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和规定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热线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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