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答疑 2025-07-3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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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鉴定师考试报名条件?
  2. 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结论的?
  3. 司法鉴定工作的五项要求?
  4. 司法鉴定专业对视力有没有要求?

司法鉴定师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员报考条件

  二、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年满18周岁。司法鉴定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是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鉴定人员的工作内容有:

1、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2、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结论的?

我是个搞现场的法医,就是专门出死人现场的法医,当然工作那会也做过伤情鉴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吧。对法医学感兴趣的可以关注我。

题主的题目是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得出的结论,是凭借实际伤情做鉴定还是加害人的口供?

这里题主提到的只是伤情鉴定 ,我从原先做法医伤情鉴定中出的实际案例来举例说明吧。原先在新的伤情鉴定没有出台之前,按照旧的伤情鉴定标准其中有一条就是外伤性鼓膜穿孔就是轻伤。其实这个是见得最多的“造作伤”了。比如A和B两个人打架,A被B打了一个耳光,然后报警了,派出所给A出具诊断证明,让A去医院看病顺便把诊断证明填了好去法医那里做鉴定,A找了朋友C一起去,c说这好办我认识个医生D,反正你被B打了耳光,咱们治治他,于是找到医生D把鼓膜戳破,在诊断证明上写了一个外伤性鼓膜穿孔,大家不要小看这个穿孔的威力,这个在旧的伤情鉴定标准下是轻伤,这就牵扯到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区别。

所以法医在实际的伤情鉴定工作中,一是要明察秋毫,就是看看实际的伤情的同时,要仔细鉴别伤情是他人形成还是“造作伤”,这个不但要仔细询问鉴定人被打的过程,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二是加害人的描述当然也是参照的标准,这个跟受害人是一样的,三是牵扯到专业性交强的问题,比如视力、听力、神经方面的损害可能要找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力求准确,因为伤情鉴定不但要对受害者负责也要对“加害人”负责。四,牵扯到容貌毁损还有功能方面的鉴定,要看预后,所以有时候要让受害人治疗终结三个月甚至半年才能出具伤情鉴定。

这里我作为一个现在专职出尸体现场的法医,我谈一下有时候加害人在紧张、情绪激动等原因下,可能记忆缺失或者出现混乱的情况,当然也有为了逃避责任出现说假话的情况。比如有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说我就捅了死者一刀或者两刀,而且都不是重要部位,但是实际情况下解剖尸体的时候可能出现数刀甚至十几刀,且都在重要部位,有时候勘验尸体也是对案件定性(也就是题主说的实际情况)起决定作用,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所以法医在做实际伤情鉴定还是尸体鉴定,实际的伤情是实实在在能够看到的东西,当然是以实际伤情为标准,加害人还有受害人口供只是提供参考。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为你解惑。以上只是本人浅见,勿喷!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依照客观存在下结论。

法医临床验伤的依据都必须得是客观可以查验到的。受害人以及加害人的证言口供都不能作为依据。就连病历资料都要审核验证认为真实可信才会被采用。

通常最依赖影像学检验证据和体表可以观察到的损伤痕迹。所以,自诉疼痛是没用的。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描述只是用来反应案情,判断损伤形成是否合理罢了,不会出现在鉴定书中,更不会作为依据。

一是医疗诊断书上的病志,二是各种检查结论,三是望闻问切的初步结果,四是国家制定的伤情鉴定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法医鉴定仅仅是初步的应急鉴定,大多数为了支持案件定性使用的,有助于办案部门根据法医鉴定结果确定案件性质,从而快速立案,对违法人员采取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措施,方便办案用而已。对司法审判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决定性。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

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获取伤害程度证据的重要渠道。办案单位取得伤情鉴定后,依据伤情鉴定描述的受伤程度,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

法医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是依据当时人实际受到伤害程度作出,一般包括:轻微伤、轻伤(区分轻伤的级别)、重伤等几个伤害程度级别。

办案单位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当24小时内向当时人宣读,并询问对该伤情鉴定是否有无疑问。如果当时人对鉴定有疑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要求。这时,办案单位暂时不能依据这一鉴定作出立案与否,需要重新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进行对案件定性。

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后,公安机关应当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轻伤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当时人自行调解。调解后其社会危害性减小,公安机关会给当时人办理相关取保候审,应到受到判处缓刑处罚。

构成重伤的案件是不允许调解的,民事补偿部分可以调解,也就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你的在看守所等待法院判决。

对于构成轻微伤的鉴定,一般会受到为治安案件处罚。

这是从伤害案件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涉及其他犯罪的另有法律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工作的五项要求?

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专业对视力有没有要求?

我是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本科生,我们专业所学内容主要就是针对司法鉴定的部分内容,司法鉴定不是一个专业的名称。

我们学校属于全国高考统招,对视力没有要求。

主要学笔迹学、文书检验、指纹学、现场勘查等等,希望你能如你所愿,考入自己想学的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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