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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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25条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款:是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因为,继承顺序是考虑到家庭关系、身份关系、血缘关系等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继承规则,法律上任何遗产都应该被继承(可以选择放弃),所以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的,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对于遗嘱继承,因为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而且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不限于近亲属,所以变数和社会公德上的约束会更多,法律规定2个月的继承表示期限就是督促继承人及时行使权利,可以让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在遗嘱中处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能够早日摆脱所有权不稳定状态,而作出的一种类似诉讼时效的时效规定。
继承法的25条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的18条矛盾吗?
现实中当然会有人超过20年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法律上的沉睡者就不受法律保护了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可以视为是继承法第8条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但如果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诉讼时效是少于两年的,都有可能只有一天的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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