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还要赔偿合法吗
- 男方负债离婚还能索要赔偿吗?
-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要赔偿吗?
- 夫妻协议离异一直住一起,几年后,男方写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女方,有法律效力吗?
- 为什么离婚都是男的给钱?
- 男方无过错,女方提出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要求赔偿15万,这样合理吗?
男方负债离婚还能索要赔偿吗?
婚内财产和债务(按目前司法解释非家庭生活开支且未经对方认可的单方债务除外),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离婚应当进行分割。你可以主张男方赔偿,男方也可以主张你承担部分债务,最后就看法院怎么判了。现行法律规定下,最大可能是各负部分债务,男方多一点,女方少一点而已。
至于赔偿,不知你是基于什么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法院很难支持。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要赔偿吗?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女方有以上这五种情况中的一种的话,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条文的设置为司法实践法院判决过错方少分或者部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寻求更多财产方面的保障。“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适用上,过错方应该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过错情况发生,进行诉讼时法院认定及财产分割方面,才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如果男方是属于法定的过错方,导致离婚的,需要对无过错的女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如果男方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赔偿女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协议离异一直住一起,几年后,男方写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女方,有法律效力吗?
这里面的“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女方”包含着几个概念需要澄清:1,承诺自愿是男方的单方行为(不是有对价的交易行为)。2,补偿女方是指男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权利无偿转让给女方。3,过户给女方是指过户后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女方。4,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男方个人。5,这一承诺是书面承诺。
如果如此,这一(男方书面承诺自愿将房产补偿过户给女方)个人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只能)认定为赠予行为。书面承诺可以认定为赠予合同。法律意义上的赠予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赠予完毕合同才生效。就是说赠予合同约定的物品所有权完成了转移,赠予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予人就具有约束力了(不能反悔了)。不用依法豋记的物品以转移物品占有权为时间节点。必须依法豋记的物品以办理所有权转移豋记为时间节点。也就是说,在完成赠予物品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予人有权终止赠予合同的履行(有权反悔)!据此,男方的”自愿承诺”在没有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豋记前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或者说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男方反悔就是无效的)。
有法律效力。男方自愿将房产过户女方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首先,在没有将房屋实际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反悔,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从女方的利益角度出发,若担心男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男方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便失去了任意撤销权。
其次,如果赠与人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又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实际履行赠与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物权区分原则,也即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行为和签订赠与合同的债权行为可以区分对待。没有办理过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仍然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女方可以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要求男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案例】在胡乙与洪某撤销赠与纠纷案中,2009年12月15日,胡甲与洪某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约定:洪某、胡甲自愿将各自的57平方米补助无偿转让给胡乙。
2010年5月,胡甲去世。同年6月30日,洪某因病被送往医院,洪某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同年10月,洪某起诉胡乙,要求依法撤销对被告胡乙57平方米房屋补助的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洪某要求撤销赠与胡乙57平方米购房指标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洪某在胡乙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字时,是基于二位老人可以在胡乙购买的住房及享有的周转房内居住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胡甲去世后,胡乙对洪某提出了要求腾退周转房的诉讼,致使洪某无法在周转房居住。现胡乙在其一审答辩状及上诉状中均表示洪某由其亲子赡养,洪某有其他房产可供居住等意见,该意见与洪某在签订承诺书时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属于重大误解。
因此,洪某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谢谢邀请!从这个问题里读出了两层意思,第一是男方自愿将房产补偿给女方,第二是现在没过户。
针对第一层意思,男方自愿补偿,说明一直住在一起的时候,女方有付出,让男方觉的应该给予补偿,但是既然问出这个问题,说明女方对这个事情有担心,或者说现在两个人之间的情况与男方写承诺书时相比有变化,这个事情就不好处理了,如果对方不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针对第二层意思,如果两个人现在的状况与写承诺书时一样,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男方找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要有心理准备男方心里没有完全愿意给予房产,可以想办法进行摊牌,争取过户。
最后,既然大家能够一个屋檐下生存,而且还谈到补偿房产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友尽,是否还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毕竟人与人之间 最重要的是感情不是房产,你说呢。
为什么离婚都是男的给钱?
大多数离婚的都是男的给钱。因为大多数的女人都是嫁去男人家里面。嫁到男方后。所有的工作收入都放在了。建设男方家庭的事情上面。
一旦双方离了婚。比如说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房产,好多东西都是搬不走的。女方只能选择净身出户。所以离婚了。大多数都是男方补偿给女方钱。
只要是有正规合法的手续,正常情况下结了婚后离婚,都得财产平分的,不过得是婚后财产,也就是说婚后双方或任何一方所挣的钱都是婚后财产,婚前任何一方挣的钱不算在内,除非一方愿意将财产拿出来分。<br/>房产也得平分,如果有孩子了,孩子由谁抚养,房子就给谁,不需要平分,另一方还得每月给孩子拿生活费(标准按生活城市的基本消费定)。<br/>孩子一般由有收入、有能力抚养的一方抚养,除非孩子小,或其他原因需要母亲,法院将酌情判给女方。<br/>起诉离婚还分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显然,有过错方将会相应的少得一部份财产。
(要有真凭实据,
离婚的都是男的给钱,因为多方面就会都是男人,外头有了外遇,回去要给女的离婚,他不他不拿钱?
女的就不会给他离婚,所以女的谈谈的条件,男的都得给找人家的条件去把钱给人家,所有该给人家的就给人家才能去办理离婚手续,如果钱不给人家,人家就不会给他离婚程序
男方无过错,女方提出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要求赔偿15万,这样合理吗?
谢邀。
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只要协商一致就行。若是通过诉讼离婚,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则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认定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是有过错方。如过不存在上述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对于整个夫妻关系破裂不存在任何过错,对方主张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有可能得不到法官支持。
当然,若是通过诉讼离婚,双方都主张小孩的抚养权,则由法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这个问题有点不太好回答,试想如果男方无一点过错,女方为什么要提出离婚,并且还有了双方爱情的结果孩子。如标题所讲,男方无过错,那错就在女方,女方不但不养孩子,还提出十五万元的赔偿。这是什么道理。所以说,不合理,绝对不合理。遇到这事绝对不能心软。商量不通只能走法律程序。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这个女人可能会认为中国的法律应该为她修改一下,法院都是为她家设立的。她说怎么样就怎么样,这个女人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向丈夫提出离婚。还不想要孩子并且还要丈夫赔偿十五万,针对这些无理的要求,如果女方非要离婚。在我看来协议离婚是不可能了,作为应诉方的男方必须通过女方让她起诉到法院以法判离。她不起诉你就可以不离,这是治疗这种女人的好办法。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判定离婚女方只能享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如果是城里人男人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这个女人连一半也分不上,如果不是哺乳期的孩子可以判给男方,但是女方的前提是也得承担孩子到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超过十八周岁孩子还在校读书费用不够可以由孩子自己向母亲父亲追加抚养费,如果是哺乳期的孩子女方不想要也不行,这个事情可由不得你。
至于离婚女方要求男人向女方赔偿十五万的赔偿款诉求,因无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不予支持。这个女人的无理要求,如果通过法律判决离婚无非就是这个结果。
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纯属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大家评论。
谢谢悟空您的邀请。
感谢广大网友们的阅读和评论。
夫妻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虽然不和孩子一起生活,但是每月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成年。
女方提出让男方赔偿15万,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赔偿?男方无过错,应该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那就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因为青春损失的不仅仅是女方,男方也同样在一起损失了自己的青春。
第一,这里所说的女方要求赔偿15万不知是什么钱,如果是双方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女方提出仅要15万作为补偿的话,首先应该确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挣了比15万更多的钱!如果没有那么多,很显然这个要求有点过份!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但是不直接抚养孩子,又想不支付抚养费,这并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随着婚姻的存续与否而中止的,一般情况下父母应抚养子女至18周岁为止,特殊情形可能有例外。所以女方提出离婚后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即使男方同意,事实上也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男方发生意外无力单独抚养子女成人,孩子是可以向女方提出支付抚养费要求的。
第三,如果女方不管孩子,也不管目前家庭是否足有15万财产,那么这个要求就太荒唐了。即使到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得到支持。但是当家庭财产总额远超过15万的2倍,而留下的资产足以支撑孩子成长需求的,那么女方的要求并无不当。
以上纯系个人看法。
(图片来自网络)
关于离婚后男方还要赔偿合法吗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