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网保险合同纠纷(法律网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有用么?
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是有用的。银保监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有权受理和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会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银保监的处理决定,银保监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可以吊销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因此,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是有用的,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合同欺诈如何赔偿?
欺诈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因为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之外,还要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从法理上分析,可以说“保险合同涉嫌合同欺诈”吗?
首先讲一下【合同欺诈】的定义。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理赔时,也是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来赔付,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合同欺诈。
而且,对于保险合同中理解存在分歧的地方,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约定做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如果你认为业务员在销售的过程中涉嫌销售误导,可以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决,不过这与保险合同本身涉嫌欺诈稍有不同。
如果认为某个保险合同的某部分条款涉嫌欺诈,可以提出来具体分析一下。
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都经过银保监会审核备案,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其中会有众多条款没与投保人协商就确定了,要求保险业务员在推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特别是减轻自己责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重点介绍,但是业务员为了业绩故意回避,造成投保人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合同,现在还有一些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混合操作极其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认识错误,要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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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保险,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保险究竟是以什么形态存在的?最终结果我们会发现保险姓保!
这是每一个国家都会大力推行和引导的行业,甚至为其专门立法《保险法》,成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银保监会,双部门管控。
最只要我们留意就会发现,在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保险行业是非常繁荣和发达的,基本上每个人都有几份甚至十几份保险。这是一个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对社会形态的一种把控。这是政府调控民生问题的一种基础工具,比如保险法里面明文规定,寿险类公司只能合并收购,通俗的讲就是不允许破产。
而国内目前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四百多家,还不算很多外资比如大都会、友邦等等。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样一份保险,都被严格的区分为大陆版、港澳台版等,因为只要是在市场上流通的保险产品都是经过专业的经济学家、精算师、相关的法律人士严格设计的,最后由银保监会审核通过以后才允许售卖的。
说实话你目前看到的最新款保险产品,很可能都是几年前的设计,是经过严格考察和审核的,就像很多医疗设备一样,有的研发审核周期长达十几年,才允许使用。事关民生问题,有保险法为基础,银保监会同时监管,保险合同欺诈,更本不存在的。
而很多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拒赔,无非就两点:
第一、被业务员欺骗,购买的保险不全面,理赔事项不在条款内。
第二、自身道德问题,联合业务员或者不如实告知,骗保诈保。
排除这两项,哪个保险公司敢拒赔?敢合同欺诈,毕竟你是有身份证的人,你的背后是国家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