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告一登记应该这样进行
不动产登记公告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意思指在市级及以上城市,以报纸,广播等形式发布的公开信息。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首次公告后还有手续吗?
1、不动产首次登记也就是说买了房子之后从来没有登记过的,然后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去办理第一次登记的手续。办理的时候,首先需要提供土地权的来源资料以及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房屋的平面图、宗地图,工程竣工的材料,还有其他的一些必要的材料,再到房管部门去进行登记。
2、而有些城市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可以在网站上面发布公告,之后再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如果在公告期间当事人有异议,再以书面的形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并且还要提交资料再来处理。如果没有异议,就能够完成登记备案的手续。而在此期间,因为这是一道法定的程序,所以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费用。
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示原则
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的原则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公示原则
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物权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必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对于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非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例如因继承、法院判决、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
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从各国立法例观察,始于抵押权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记载的内容也未必全然翔实,更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变动频繁,且地域范围越来越广,登记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式不动产物权的作用。但是,人们毕竟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
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是因为动产物权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等级的方法公示,只能用交付,即转移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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