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和再审的区别?
-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规定应当知道之日起如何理解?
- 为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执行异议之诉复议驳回后可以提交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和再审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再审是三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区别:
1. 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由第三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案外人提起,再审由当事人或检察院提起。
2. 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需要在执行阶段提起,再审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起。
3. 目的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为了排除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4. 处理结果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成功,原生效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将被撤销,但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如果成功,将对案外人的财产停止执行,但不对原生效判决进行撤销,再审如果成功,将撤销原生效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再审都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但它们的区别在于提起的主体、时间、目的和处理结果等方面。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规定应当知道之日起如何理解?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规定,应当知道之日起包括实际知道之日和应当知道之日。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1年呢?如果第三人已经实际知道其撤销权利的主张被侵害时效期间就开始计算;如果第三人没有实际知道其撤销权利被侵害,而有能够知道的应当知道之日,则时效期间也是从这个日子开始计算。
具体来说,应当知道之日是指第三人具备了相应的应当认识情形并应当知道其撤销权利时期间开始计算,这个时间节点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请诉讼当事人在实践中仔细斟酌。
为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因为该诉讼程序涉及到对原始判决的撤销,涉及到对原案件的重新审理和重新裁决,需要充分审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因此,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充分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采用更为严格和复杂的程序,而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复议驳回后可以提交第三人撤销之诉?
是的,执行异议之诉复议被驳回后,可以提交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后,如果复议被驳回,他也可以在相应的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提交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重新审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因此,即使执行异议之诉复议被驳回,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地位不同:案外人既不是原被告,也不是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第三人则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所处程序不同:案外人通常是在执行阶段才会提出异议之诉,处理异议之诉的部门为法院执行局;第三人则是在一审或二审是程序中参与诉讼,处理第三人诉讼的部门为法院业务庭;
3、诉讼对象不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异议对象为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诉讼对象为原告或被告;
4、财产所有不同:案外人是因为自己的财产被执行,才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可能不会仅因财产问题提起,可能涉及人身权利、身份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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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懂这个问题,先要搞懂什么是案件人,什么是第三人。案外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他们与案件没有实体纠纷,却被执行的刀刃所伤。这时,他们就可以向法院提异议,说法官大人,我反对,你们怎么能这么搞呢?我与本案无关,怎么把我个人财产给执行了,这样操作是不行的!
法院收到反对意见后,审查成立,就裁定中止执行;审查不成立,就裁定驳回。
反对意见被驳回后,案外人并非就死路一条了,还有两条路可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是申请再审;二是向法院起诉,这类起诉,就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而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具体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与案件往往存在实体上的纠纷或牵连关系,但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总之是不能归责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参加案件的审理,等案件都判决、裁定了,才知道结果,遭了,怎么办?当然不是凉拌,有办法救济 ,办法就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但也不是想提就提,需要有证据证明生效了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问题,伤害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伤之日起(不是文书落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文书 的法院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就叫第三人撤销之诉。目的,是想让生效的文书不起作用,不损害到自己利益。
所以说,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属于实体上的民事诉讼程序。(王仁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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