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答疑 2025-08-1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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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开庭时间是以什么方式通知原被告?

法院开庭时间是以什么方式通知原被告?

一般是采用书面发送传票的方式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现实中法院为方便,也会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当然在通知的时候他们会有相应的记录以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法院规定的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告,说明开庭时间地点,期限届满以后,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

谢邀。

之前在民庭,干的书记员,就是送材料的,开庭时间都在举证期满后,传票送达有几种情况:

1.电话通知,当事人自己来领,这个是最简单的方式,也是通知的第一步;

2.邮寄,当事人要求邮寄的,当事人是个人的,家住外地的,电话联系不上或故意不接不收拖延的,涉及金额较小的;

3.当面送达,涉及金额较大的,两位法官一起到当事人的住地送达,这种情况很少;

4.公告送达,公安处查不到当事人去向的,或者不是实体当事人的,公告期两个月;

5.电话告知,电话通知做电话记录,开庭前半小时补签。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普通一审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开庭时间一般不会距离起诉时间超过六个月。

法院通知不同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所使用的文书亦不相同,通知原被告和案件第三人使用的是传票,而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时则用出庭通知书。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中均有写明开庭的时间。

题主所问应该是指传票之送达问题,法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这是送达的基本方式,按照词义本是应该法院派专人将传票直接送到当事人手中,而现实中往往是书记员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

2、留置送达,是指当事人在无理拒收传票时,法院派人将传票直接送到受送达人的家中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在负责该案审理的人员直接送达困难时,法院会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一般适用于距离较远的当事人,法院无法前往其住处,当事人也不方便到法院取,则会采用此方式将传票送达当事人。

5、转交送达,主要针对军人或服刑人员,无法直接联系本人,通过相关单位代为转交。

6、公告送达,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会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以示送达。

现在法院一般都是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邮寄开庭传票。原被告、第三人应当按照开庭传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参加庭审活动。如果被告收到传票或者拒收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参加庭审的,视为被告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会直接缺席审理。如果原告收到传票或者拒收传票,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参加庭审,法院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司法实践当中,被告玩失踪或者已经失联,导致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或者传票,部分法院一般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被告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如果邮件退回,多数法院会让原告办理公告手续,通过人民法院报等报纸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之日,此时不管被告是否知晓,都视为法院已经向被告送达了传票,被告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即可缺席判决。

建议当事人如果收到传票后法院,无法参加庭审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代为参加庭审,或者在开庭前向法院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法院会根据情况予以采纳,千万不要缺席,否则很可能就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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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开庭均需要向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通知开庭,开庭之前,主审法官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领取开庭传票或开庭通知书。如果不能直接送达传票等文书时,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如果民事案件的被告找不到,也无法送达,还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不会发生公告送达问题。另外,在实践中,很多法官也会采取口头打电话的方式通知开庭时间,方式及开庭地点,虽然有点不合程序,但也是允许的。提醒各位当事人,尽量领取传票和开庭通知书,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程序开始的时候,就做正确的事情。维护自身的权益从合法合规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始,有规矩才成方圆嘛。

开庭时间登记在传票上,法院通过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传票(包括其他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按规定是法院派人把相关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叫做直接送达。通常采用的方法,书记员打电话给当事人--某某,来法院拿传票。

2、留置送达。

有的时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律文书,法院把相关法律文书放在当事人住处,并拍照为证,就叫做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一般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是外地的,法院用普通送达措施比较麻烦,可以委托当事人附近的法院代为送达,这种情况叫做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距离法院比较远的当事人,不适合直接送达,通常法院会通过EMS将相关法律文书寄去。

5、转交送达。

发给特殊人员,例如军人,服刑人员,直接送达不方便,一般通过其单位转交。例如发给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一般是通过交给监狱的狱政科,由狱政科转交给本人。

6、公告送达。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会在法院公告栏或者相关的报纸(如人民法院报)刊登相关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7、特殊送达。例如近几年新兴起的微信送达、短信送达、电子邮箱送达、客户端送达等。这种方式速度快节省时间和费用,逐步受到重视。

有的时候,有的当事人耍小聪明,以为拒收法院的法律文书就可以给法院出格难题,案子无法审理,实际上这个看法大错特错。例如,以EMS邮寄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拒收的,拒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因此在这方面耍小聪明,其实并没什么用途。还有的当事人,频繁搬离住处以为法院找不到他就无法送达,但是法律规定,法院按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作为送达之日,改变居住地不通知法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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