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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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呢?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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