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答疑 2025-08-1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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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行使的权利。其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则债权人不能主张代位权。

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该种权利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只能针对债务人的现有权利行使,对于非现实的权利或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表现在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其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怠于行使其权利,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上存在一些限制。例如,非财产性权利,如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离婚权、监督权等,以及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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