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入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具体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细内容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判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这种判决没有改变原判决有关认定事实的部分,只改变一审法院在适用实体法律上的不正确之处。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扩展资料《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接到举报或发现犯罪线索;
2.公安机关进行初步核实;
3.如属实,立案侦查;
4.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6.检察机关对立案决定进行监督;
7.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撤销立案;
8.最终,案件将移交法院审理。这个程序确保了刑事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
1.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立案监督案件。
2. 对案件进行审查。
3.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不立案理由。
4. 公安机关逾期不说明理由的,可以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三日内纠正,同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5. 审查公安机关作出的书面说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6. 办理立案监督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7.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8.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