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离婚时一方可以承担吗
- 离婚后一方承担所有债务可不可以?
- 夫妻离婚后一方借的钱,另一方是否有连带责任?
- 夫妻离婚后,协议婚姻期间所有债务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还需要偿还吗?
- 离婚案中,一方可以以对方承担婚姻期间全部债务为离婚条件吗?
离婚后一方承担所有债务可不可以?
第一,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和真意规则,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婚内所有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依据合同相对性规则,上述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可拘束债权人。也既,不承担还款义务的夫妻一方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第三,实践中,一定注意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延长、中止问题。
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夫妻共同债务,想通过离婚的形式脱身无疑是不可能的。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生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即便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的约定仅能够保障夫妻一方在一起承担的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依据合同法的法律法规,只要是具有独立行为的法定责任人,在自愿的承诺下,和任何人签下的协议,只要不是处于胁迫和威逼下签下的任何协议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就如楼主所提,离婚后一方承担所有的债务可不可以的这个问题,只要另一方愿意承担所有的债务,又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法律能够认可,当然是可以的。
要是按照正常的离婚案例来说,一旦恩断义绝,在经济上恨不得把对方往死里整,巴不得对方在经济上被压得喘不过气来。就没有主动承担起所有债务的傻瓜,这是很不正常的行为,很可能就存在婚内约定假离婚的嫌疑。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间内,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法律同时还规定,只要是在婚姻期间内,为了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债务,都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欠债,依法双方都有共同担负起还债的责任。
就有极少一部分离婚的夫妻,由于被所欠下的债务困扰,为了保住财产当老赖,一方宁愿牺牲自己,把财产全部送给对方,离婚后照样履行夫妻的义务,过着离婚不离家的夫妻生活,双方就践踏道德的底线了,是不可取的。
总之,做人一定要讲人品,讲信誉,要敢于做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人。才会受到人们的尊敬,也才配做一个堂堂正正大写的人。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本律师认为:
1. 你们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签署的离婚协议,或者其他的协议中约定的婚内的共同债务全部由某一方个人承担,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同意的,就是有效的。
2.但是上述的这种约定只适用于你们夫妻二人之间,对于债权人是不生效的,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法律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要求还款的时候,还是可以要求你们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3. 在债权人要求你们夫妻二人共同还款的时候,协议当中约定不需要还款的那一方实际承担了还款的义务后,可以向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追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夫妻离婚后一方借的钱,另一方是否有连带责任?
1.离婚时属于共同债务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没有连带关系,离婚即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所以彼此无涉。 离婚后果 人身关系 1.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 2.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3.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 财产关系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协议婚姻期间所有债务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还需要偿还吗?
夫妻离婚后,协议婚姻期间所有债务归一方负责偿还,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另一方就不需要偿还。
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一方的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可能就要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案中,一方可以以对方承担婚姻期间全部债务为离婚条件吗?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债务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是“法庭调解”,可以由一方承担。但是这类“协商结果”往往不被债务人认同,法院在执行一方债务的时候也会“带着”另一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承诺”愿意承担所有债务的一方往往都是“言而无信”,之所以愿意承担所有债务,就是为了“快点离婚”,而女方听说对方承担了债务,也就答应协议离婚了。有这样一件离婚案的“受害者”:一位女教师,靠“打拼”买了两处房子,可是丈夫在“打拼”中欠了好多钱,而且丈夫有了外遇,更让这位女教师欲哭无泪的时候,丈夫提出了离婚。于是丈夫和他协商,房子归没人一处,孩子归女方,抚养费3000/每月,145万元外债归丈夫偿还。就在离婚的半年后,这位女教师接到发现的电话“传唤”:明天早9点到法院去一次。原来是前夫没有如期还款,被人诉讼到了法院,由于该欠款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所以牵扯到了她,她被列为共同被告,这还不算,“分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也被人家做了保全。到头来还是承担了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离婚时承诺完了之后,都不去做,都认为“离了就没事了”,其实不然。共同债务不是因为婚姻的解除就可以“解脱”了。所以,最好在对方承诺单独偿还债务时,能一同找到对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一下,这样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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