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如何判决
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且还再次使用信用卡消费,算不算犯了不执行判决罪?为什么?
你说的应该是,拒执罪吧?。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况。
现阶段法院的执行步骤大致是,立案,查账户,送达,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或上门查找,无果后上失信。发布失信决定书,以及限制消费令。而且一个案子,没意外情况,只有180天执行期,在此期间得得出,是结案还是调解又或是终本。当到这步时候基本所以银行的信用问题决定的事,基本就凉凉了,比如你说的信用卡。
而且信用卡怎么说,算个人资产么?或者说他违反了限制消费令时,你可以去执行局负责的执行员那反馈。不过说实在的,他的银行账户没出意外的情况下都在监控中,有相当余额的都会被冻结划扣的。
所以感觉你说的情况好像挺怪异的。虽然我有见过被执行人信用卡套出来还钱。
且目前我见过的拒执罪基本都是,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
在诚信体系越来越重要的今天,信用卡作为银行授信给持卡人使用的具有透支功能的卡,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一个人没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有可能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系统,而银行是有可能从后台看到当事人的失信信息的,从而引发征信预警,从而对持卡人采取降低额度,冻结使用等情况,但这并不是必须照做的事情,而一个内部评估的结果。
所以,即使被执行人上了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也会对其限制消费,也并不一定会触发信用的暂停使用,那么使用信用卡消费,又怎么算犯了拒执罪呢?
01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需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
题主想表达的是,被执行人既然可以使用信用来消费,那么他应该是有执行能力的,但被执行人却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生效义务,这种情况看似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要求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拒不配合执行,故意转移财产,故意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毁坏财产,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来阻碍强制执行。而从这些财产线索中就可以判断出来其具有执行的能力。
但是信用卡并非如此,前面已经说过信用卡并非持卡人的个人财产,而是银行基于信任给被执行的授信,允许他先消费后还款的合同约定,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认真履行义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撤销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既然不是持卡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就必然不会发生抵触执行的后果,何来的拒执罪之说呢?
02
即使被执行人进入来失信系统,只要银行没有解除给他的信用卡授信关系,就可以正常使用信用卡
被执行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系统后,其手上的信用卡不属于他名下的财产,为了维系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法院也没有权利去要求银行冻结他的信用卡,只要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使用关系一直存在,那么他的信用卡就可以消费,可以正常使用,这与被强制执行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
当然,被执行人有可能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持信用卡去购买高铁和飞机票时,可能会触及相关系统的预警功能,当知道被执行人员又一次违反高消费,这时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等措施。
但是这个单一的行为并不一定就可以被定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要定罪需要全面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行。
结语
由上可知,被执行人能否使用信用卡与法院没有关系,与是否执行了生效判决没有关系,看的是银行是否对其同时采取了信用的停止使用措施。
只能说,当一个人出现在了失信人员名单系统里面后,会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会想办法控制其信用卡消费,比如降低额度等措施,或者要求其还款后解除合同关系,但实际动作中,银行不得不考虑其实际还款能力,假如因为一下停止反倒让其没有能及时还款,引发新的诉讼,而银行也没有办法拿到钱,那么银行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的呢,毕竟信用卡是民事关系是双方协商的过程,不会因为其他案件而触发停卡的情况,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采取更有利自己的措施。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透支信用卡却与诈骗罪挂钩是不符合法理的,(以虚假身份申领卡片及透支后无还款记录或者只有少量使用还款记录的,以及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者)唯括号里3条行为能构成诈骗罪要素外,其余各点如金额,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明知无偿还能力等要素均不能直接证明,只能推定,这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应完善该款罪名的法规要素,甚至取消该罪名,如此依然不会带来动荡,银行会更谨慎核查各方面信息,更能有效杜绝真正诈骗的发生,望各位条友,更望法律工作者,不乱照本宣科,要看到目前法律的滞后,要站出来呼吁完善法律法规,这才是文明的进步,而不是聚众讨论,欠债了怎么办?如何如何规避等,我们得记住,我们是负债,并认可,不管能不能偿还,我们都没有不想偿还的想法,至始至终没有想过要占有不还,所以,协商还款可以,诉诸法律也行,但若以诈骗罪诉讼,明说了,打死都不服,这辈子我也不挣钱生活了,就以此杠到底,在世杠不赢,下地狱后接着论道论道。
招商银行信用卡欠6万暂时没有能力还款,会坐牢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常使用的话,坐牢的可能性不大。
既然到这个问题,肯定是听过这个罪名“信用卡诈骗罪”,这是专门针对信用卡非正常使用行为的一个罪名,并且对于透支金额5万这个标准也有所了解。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所以,这里面明确列明了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主要情形,下面我们分别用具体的案例去结合说明。
对于普通持卡人来说,基本上排除了“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以我们这里重点来谈谈“恶意透支”。
而两高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恶意透支”又有进一步的解释和标准: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标准其实相对清晰,只要对照是否有以上的行为就好了。我们结合案例来看: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仍大量透支,尤其是有长期“套现”、“养卡”等行为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仍大量透支,以及持续性的“养卡”、“套现”,这是很多持卡人的现状,也有很多人觉得这样没什么,周围很多人都这么干。
殊不知,这条是最明显的一个标准。可能很多情况下,银行主要以回款为目的,不愿意真的闹到借款人坐牢的程度。但是,只要真的到了报案这一步,基本上一抓一个准。
看个实际的判例:
文书号:(2019)苏0612刑初802号
事实行为:被告人蔡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申领5张信用卡进行套现、刷卡用于消费。无法偿还之后委托他人帮忙“养卡”。合计透支信用卡本金13万余元,至公诉机关起诉时尚欠10.8万元。
判决:判处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所以,“养卡”、“套现”是高风险的行为,需要赶紧终止。
2、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
这一点很多人都已经知道,搬家、换手机号,逃避催收是明确的“恶意占有”特征。
文书号:(2020)吉0182刑初57号
事实行为:被告人白某伟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后逾期,被告人白某伟为逃避催收,更换手机号码,拒不还款。共计透支本金74943.20元。
判决:被告人白某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所以,信用卡逾期或者将要逾期,一定要主动跟银行沟通,表达还款意愿,协商还款方案。千万不能有搬家、更换手机号等逃避催收的行为。
3、使用虚假信息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
信用卡申领过程中,对于资料进行“包装”的情况很常见,但是这个“包装”行为如果上升到伪造一些基础材料,就有可能在逾期之后,成为持卡人有“非法占有”意图的证据。
文书号:(2020)皖1881刑初6号
事实行为:被告人程某红谎称自己公务员身份,伪造收入证明申领信用卡,并谎称妻子为公务员身份申领信用卡。两张信用卡共透支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判决:被告人程某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所以,持卡人的信用卡申领时如果“包装”过材料,那就尽量不要逾期,否则这可能是很大的风险。
总结一下,对于本人使用的信用卡来说,
最有可能导致触犯“信用卡诈骗罪”风险的行为就是伪造材料、套现养卡和逃避催收。
如果这三点没有明显的问题,一般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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