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法律答疑 2025-08-2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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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2.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呢?
  3. 对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六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符合该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在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拒绝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有:不属于受理情形,或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另外,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时限的,虽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因超时限,同样不予受理。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呢?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政复议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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