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告,被征收人就没办法知晓补偿标准了吗?

法律答疑 2025-08-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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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对“征收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是怎样审查的呢?
  2. 认为征收公告中的补偿方案不合理,能提出异议吗?

法院对“征收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是怎样审查的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征收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中的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为申请原鉴定机构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因此,被征收人不能起诉评估报告违法或撤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就得不到司法程序的审查。房屋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必经程序,是确定房屋补偿的直接依据。

因此,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在司法能力范围内,对补偿决定所作出主要证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进行实体性审查。在征收过程中,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大多是因评估报告中对标准、面积、产权的认定或评估方法等不当,造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偏低。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就不能仅就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具体应注意以下3方面内容:

1、评估事项是否全面

(1)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的定性。该定性应由有权机关事先予以认定。

(2)对拟拆迁房屋内附着物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院落)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

2、房屋土地权属是否符合实际

3、评估方法是否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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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本身是有救济途径的,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只要征收方对评估报告履行了送达程序,而被征收人又没有行使复核和鉴定权利的,法院默认被征收人放弃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和救济途径,大多不再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评估报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时,房屋补偿价值的最终依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 《评估报告》的做出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一般来说,评估机构及政府只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评估报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就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就应当被认为是房屋的价值补偿依据。另,评估机构及其作出的《评估报告》都属于专业领域的范畴。法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他进行审查。

也即,法院只能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进行审查,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评估报告》就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法律规定也是如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为被拆迁人的利益能得到实质公平补偿,往往会‘突破’法律赋予职权界限,依被拆迁人诉请,对《评估报告》内容等实体性进行审查。发现《评估报告》有明显的、常理性的错误,会判定《评估报告》违法、无效。

这就要求评估公司及政府对《评估报告》有审慎的态度,不能出现漏评、误评等硬伤。

认为征收公告中的补偿方案不合理,能提出异议吗?

您好,是可以的,很多被拆迁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很少有知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且补偿方案确实不合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要对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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