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般会有什么结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是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后,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原有的侦查工作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进而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那么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变更强制措施。
很多人认为补充侦查是为了让侦查机关收集更多犯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其实不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补充侦查都是为了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完毕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等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通常会有以下结果:
第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补充有关证据后重新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无法补充证据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或者同案犯,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
第四,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第五,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案件事实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简而言之,经二次补充侦查,该案最终处理结果无非就是起诉、不起诉或者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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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案经验分情况回答你。
1、第一种中情况。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会二次重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第二种情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二次退查重报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作出决定。
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追诉标准,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会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绝对不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的,会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相对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发现有证据证实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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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便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以后,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便会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是,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那么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会有什么结果呢?公安机关第三次侦查终结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终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那么就会做出起诉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的案卷将不会再退回公安机关。
如果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如果不服可以提出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是,如果最终检察院仍然维持不起诉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也只能做结案处理。只有当发现新的证据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高检规则》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会有什么结果?
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偵查的案件,通常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公安机关自己不消化案件放人,没有新证据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就会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而予以无罪释放。
醉驾退回补充侦查是好事还是坏事?
可以肯定的说,不是一件好事。有醉驾行为,说明你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因此,醉驾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醉驾退回补充侦查,是因为证据不全或证据不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量刑时有影响,但不影响醉驾行为的定性和认定。所以,无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都不是一件好事。
检查院退回补充侦查会撤案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一般退回补充侦查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补充侦查第2种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但是是否会从检察机关撤销起诉,那么还要看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递交上来的证据来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证据再次递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如果依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检察机关会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这个案件就会撤销。
刑事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现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不是可以在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谢谢邀请。答案是肯定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有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6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三机关都是有权决定的,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取决于是否符合取保条件,而不论在什么阶段。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只要符合其中情形之一,办案机关就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且案子在“谁手里”,谁就有权决定办理。
虽然可以申请,但是否符合条件,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
比如本案,很明显检察机关已经对嫌疑人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实际执行了,既然退回补充侦查,一定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并且很大可能性嫌疑人是不认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嫌疑人涉嫌犯罪很轻,也不能对其取保候审,否则极有可能会出现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及干扰证人作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对患有严重疾病及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也要从严掌握,不能轻易取保,可以监视居住代替。
最后,注意一点,公安机关对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检察机关对其诉讼行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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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侦查起诉段说法不妥,应为批捕后审查起诉段更加合适些,也就是说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就提起公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这时候想要申请取保候审是可以的,但不是向公安机关申请,而是要向检察院申请,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主体是检察院,虽然是退回补充侦查,但其强制措施的决定是检察院决定的,所以要变更强制措施还得是检察院,如有不同看法,请指正,谢谢邀请!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取保候审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就题主所提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刑事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就由哪个阶段的机关负责。如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时案件又由公安机关负责了。此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要取得公安机关的认可,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但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同意;
作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作好两手准备,若申请未获公安机关批准后,也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
PS: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我一直强调这样一个观点,是否给予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待遇,公检法机关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要想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极难,但我们并不能因此放弃对自由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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