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瞒疫情如何处理
在疫情蔓延时期,个人隐瞒病史实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要受到法律惩罚?
从武汉疫情发生地返乡的、与患者有接触的等,会被隔离,会受到大家不公平的待遇,甚至会受到歧视,这些都是因疫情严重造成的!有的人害怕被别人另眼相看,就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行史、与患者的接触史。因隐瞒疫情造成不良后果,近期逐渐暴露出来。
案例:
1、张某芳隐瞒旅行史,致68名医护人员隔离,几乎让一个医院发热门诊瘫痪
2月5日,山东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潍坊市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2月2日,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2、张某被网友称为“超级毒王,隐瞒行程致使近4000人被隔离
被网友称为“超级毒王”的张某,晋江英林镇嘉排村人,长期在武汉经商。1月20日与其母亲、妻子、儿子等一行4人乘坐动车抵达晋江,与其居住在英林镇的父亲、从武汉返回的弟弟共同居住。对村镇干部及乡亲谎称从菲律宾回来,不遵守防疫规定在家隔离,却到处走亲访友。1月21日—22日,张某某参加嘉排村大型民俗活动宴请和东石镇金泽村婚宴,共计3000余人参加。1月29日,张某某出现发热症状并入院隔离治疗,2月1日确诊。
二、隐瞒防疫实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是活着走出医院,等待他们的将是判刑、坐牢。隐瞒防疫实情,在什么情况会构成犯罪呢?
1、故意传播传染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中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在这次防疫过程中可能不会出现,但也不排除一些变态人能干出来。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持有报复社会或者谋害他人的心态,故意与他人接触,或者故意不防护与他人接触、向他人吐口水等,希望自己把病传染到他人身上。
(2)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最好将病传给别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否将病传染给别人,随意、不管)。例如潍坊市的张某芳,在自己发烧、咳嗽怀疑自己患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外出、接触史,外出诊病时不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对是否传染给别人听之任之,就属于间接故意。
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传播传染病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们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却发生了。如果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患病或者携带病毒,并遵守了防疫管理规定向防疫人员如实报告了自己的行程和接触史、居家隔离等,在这个过程将疾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犯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当事人无法预料到的。
例如,晋江的“毒王”张某,自己从疫情发生地武汉回乡,作为成年人应当想到自己可能会患病,但自己却自信不会患病,隐瞒武汉程不居家隔离,结果自己患病并传染给父亲、二姑等人,致使当地三千多隔离,这种情况就属于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本来应该想到的却没有想到,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违反管理规定,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需要构成“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束语:
根据上边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隐瞒疫情,只要没有传播传染病的故意、没有造成严重传播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隐瞒疫情,因过失造成传播传染病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过失犯罪。隐瞒病情,扰乱防疫秩序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训诫等。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已有感染者隐瞒实情,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治疗痊愈出院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如2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的新冠肺炎患者李某平(男,60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已治愈出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川等地,也有相类似的案例被依法处理。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问题刚好是我昨天写过的一篇文章里谈过的。在疫情蔓延时期,个人有意或者无意隐瞒自己最近的武汉旅居史或者类传染病史,造成有疫情蔓延的危险或者疫情已经蔓延扩散的,不仅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还要涉及刑事责任。
综合这几天因为刻意隐瞒病史病情被拘留、罚款到最后被立案侦查者的报道,他们之间的行为都具有以下特征:
1.在当地已经发布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之后,依旧在医院就诊时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医院的事实;
2.在隐瞒自身病情及武汉旅居史的状况下依旧与不特定的多人接触;
3.隐瞒自身病情及武汉旅居史的状况下,自己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外出......
他们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在疫情蔓延,全民战疫的大环境下,更是对于公共安全的不负责,对此,《刑法》有专门的罪名严惩这些不顾大局,危及大众人身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即刻意隐瞒。本罪的成立,只要求隐瞒自身情况不报可能会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不要求真正造成疫情传播,因为到时再处理已经悔之晚矣。
《刑法》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对部分病患者以涉嫌该罪立案侦查,全是在患者明知自己具有疫情隐患的疾病,且对其劝诫无果或者情况危急,必须以儆效尤的情况下实施的,体现了《刑法》保护社会利益的终极性。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主观上为过失,而且必须得是现实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结果时本罪才能成立。
《刑法》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该罪立案侦查,患者一般不知道自己时病毒感染者或者是类似患者,但是心存侥幸,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的隔离规定,接触其他的多数人,出门不做防护措施,对当地的疫情防控公告置若罔闻,最终导致他人感染,疫情传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行为人故意违反疫情防控的规定,在被医疗人员或者其他防控人员询问检测时,隐瞒不报武汉旅居史或者隐患病情,不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本罪相关法条如下: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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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作为普通居民的一份子,我们要做的是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工作,不给国家添麻烦,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更对我们所有的人民负责。
最后,向一线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致敬,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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