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能签合同吗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合同?合法吗?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
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扩展资料: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招投标案例,总公司中标之后可以由分公司签订合同吗?
具体看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早期很多政府项目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用分公司签合同 开发票,这样可以防止税收外流!在规定上总公司中标分公司签合同是没有问题,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际上是总公司的外延,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签合同,在项目政府部门报建,实际施工过程中是没有程序 规定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允许的,
总公司投标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不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母公司中标跟子公司没有关系,同理,子公司中标也跟母公司没关系。合同要跟中标人签,是招投标法律体系的规定;母公司跟子公司的关系,是公司法体系的规定。这个事情没什么疑义和异议,不用多纠结。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有总包房,甲指分包与甲方签订合同了还需要和总包签订合同么?
对于项目建设,存在分包商的项目,一般项目的分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还有一种是直接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分包方。
如果分包方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分包合同,那么分包单位可以不跟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分包单位的施工也不受总承包方的管理,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许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关。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即通常所谓“甲方”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不需要也不应当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相同内容的分承包合同。所谓“甲指分包”(甲方指定的分承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而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不是“甲指分包”,而是专业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不是总分与分包的合同从属关系,而是合同平行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但是,由于两者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交集,应当就建设工程的相关事项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但不是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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