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法律特征(保险利益法律特征有哪些)

法律答疑 2025-07-05 1
保险利益法律特征解析:
  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意义及其这一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2. 保险利益的性质?
  3. 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在客观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意义及其这一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保险利益的性质?

 财产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财产发生时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血统和婚姻感情,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享有合法和实际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的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消灭,通常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这种利息不应被剥夺。同时,在确定保险利益的价值时,它可以作为最高赔偿额。

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在客观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财产或同财产相关联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不幸事故发生后所丧失的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