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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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一、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环保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吗?
环保局做出的处罚通常都属于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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