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对立案没有管辖权而移送的吗(移送管辖的情形)
移送管辖的情形说明: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有哪些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在于:管辖权转移是指原本负责审理某一案件的法院或者检察院将这一案件管辖权转移到其他法院或者检察院,即由原本管辖此案件的法院或者检察院不再负责审理该案件,而移送管辖则是指一个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将该案件转换至另一司法机关进行审理,而原先负责该案件的机关则正式退出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即由一个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的案件转移到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两者的实质不同,所涉及的程序和后续处理也存在着区别。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有哪些?
管辖权转移或移送都是口头用语,转移是指原先立案的法院,发现该案的级别不属于本院的级别,一般是高级别,因此需要移交至更高级别的法院,一般是基层法院移交中院居多,即转移是级别有变化,移送是地域的变化,属于移交,即案子是属于本级别,不属于本地区或专属管辖,那么就是移交。
1.
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
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
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
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