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事实清楚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法律观点 2025-07-27 14
今天给各位分享民事纠纷事实清楚证据不足如何处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事纠纷事实清楚证据不足如何处理进行详细列举解释,一起来了解下吧!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应当怎判?
  2. 行政案件证据不足怎么结案?
  3. 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可以判刑吗?
  4. 对于二审对一审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小问题?
  5.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应当怎判?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般情况下会不予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行政案件证据不足怎么结案?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可以判刑吗?

证据不足法院不会判刑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二审对一审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小问题?

发回重审只是一种审理方式,具体结果无法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除?

可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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