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医疗事故认定,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 我父亲做小手术,病故在手术台上,属于医疗事故吗?
- 医患纠纷是如何发生的?发生的医疗事故为什么不能正常解决?不止是医患关系?
- 在医院出现了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应该找什么部门?
- 医疗事故算不算安全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走什么程序?
我父亲做小手术,病故在手术台上,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院无须承担责任。手术后遗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后遗症是否是因为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在现有的医学技术下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则不构成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患纠纷是如何发生的?发生的医疗事故为什么不能正常解决?不止是医患关系?
什么是医疗纠纷?什么是医疗事故?它们之间界限非常模糊。‘事故’一般当做重大刑事案件处理,而医疗‘事故’却不是按刑事案件处理。‘事故’是犯罪已经毫无异议,应该由法院直接审理,直接判刑,而不是由‘条例’处理。
医疗纠纷也是一样,很多超出医疗纠纷的事实,也是犯罪,直接判刑,而不是‘内部’处理。
纵观世界医疗方面的犯罪,根本没有‘条例’处理,而是直接法律处理,才能遏制医疗犯罪。
如外国一名医生,在换肝的时候,在肝上写了字,直接判刑,在中国可能不是犯罪。中国法律应该分清医疗纠纷与医疗犯罪的界限,否则就是模糊医疗纠纷与医疗犯罪的界限。
十年前,我的叔叔是转业干部,非常相信西医,找关系住进了南京一家所谓的总医院,我妹夫的战友主刀,给了小费,一个走进去的人,半个月后去逝了,我非常气愤,叔叔家里人都很老实,如果换作别的人家,一棵大树倒塌了,一年十几万没有了,不跟你医院闹吗?医生吹说小手术,他经常做,百分百安全可靠,如果大家还相信西医可以包治百病,希望越大,失望越大,那医患关系很难解决,现在的西医治疗违备了自然疗法,手术不是最好的选择,无知的选择,只有痛苦的接受现实吧!靠人不如靠己,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最重要,死在嘴上,病在腿上。读懂至少多活十年。
在医院出现了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应该找什么部门?
回答如下:
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可以找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于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一些医疗过失行为,需要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并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出了医疗事故可以先和医院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了,就得找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了,首先,在行政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争议时,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再有有争议时,对结果不服的,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找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损害的等级分为以下几点:1、一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算不算安全事故?
医疗事故应该算安全事故。在医院医疗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一种安全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往往会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如果是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走什么程序?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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