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员会不会担刑事责任
如果厂里出了安全事故,安全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为什么?
工厂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这要看具体情况,是有法可依的。
参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及刑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给予批准或者通过验收的;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不给予查处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给予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五)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工厂的安全材料,碰到权利以外的事要书面报告领导,做好存档,万一真出了事故,你可以凭借资料“自保”。
那就看安全员的作为了,安全生产法是安全员自身保护的法宝,有根有据地履行职责,如出事故,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必然要有人来担责任(或背锅、替罪羊),但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法人,具体执行者是安全员,如果领导违犯法律或程序不合法,要求强制执行,安全员能不执行?那就需安全员自身保护,以会议纪要、通知单或备忘录的形式,都有文字依据,还自己清白,在事故调查时提供,是不会追究的,如果是老好人或自己都不懂,乱指挥、瞎指挥或一味地尊重领导,那不当背锅侠谁当?
如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须负刑事责任吗?
安全员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现场监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落实不力、制度执行不力、应急处理不力及违章违纪等造成的安全、设备事故、影响生产、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要承担的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安全员主要职责:
1、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3、定责定片管理,做到在开工前,对环境设备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做好交接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教育作业文件,定时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5、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6、巡查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排查,账物相符。
7、对于安全员不定时巡查或防范工作不重视、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的,班组管理干部有权越权上报主管部门,安全员要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8、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参与及时整改和查验。
9、配合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任务,听取群众反馈。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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