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申请工伤(疫情期间申请工伤怎么写)
疫情期间出差感染新冠肺炎可否认定工伤?欢迎各类专家讨论指导?
对于目前工伤认定,结合现有国家政策及法令法规,我总结及归纳分两大群体进行划分:
第一类群体:
根据《人人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20]11号)规定,在新冠肺炎预护及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无论治愈还是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联的一些人员,如医护人员,防控人员等。
第二类群体:
即为普通人群,工伤则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结合《社会保险法》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关系而 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规定应当认为的工伤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为工伤,否则不予工伤。
所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列罗的内容给了我们工伤认定的依据与原则,它特别提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大要素。而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场所很多,潜伏期长,很难认定是在上下班中或公司感染的,因此,此类工伤认定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上下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要认定工伤是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来认定的。不过,官方也有回应表示劳动者确实因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感染的新冠肺炎病毒,且被确诊的,那公司应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
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政策,在疫情期间因公出差途中不幸感染新冠病毒,是不能算是工伤的。具体的依据如下:
首先,国家明文规定,只有特定职业群体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才能算工伤。
人社部等三部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上述文件所述,这里明确表示,只有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文件并未提到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因此,从文件的理解执行上,非医疗单位的普通人员,即使是因公办理工作事宜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也依然不能算是工伤。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也不支持普通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而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必须要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工伤保险条例》,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大多强调是事故和意外伤害,而涉及疾病的只有两条:
一是患职业病的。
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从条款上来看,无论是因为上下班而感染新冠肺炎,还是出差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其实都不能直接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找到对应的条款来支持工伤认定。
再次,法律人士认为不宜将普通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
在中国律师网上,全国律协劳专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中,也认为不宜将普通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
该文指出,建议人社部门对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澄清,不认定工伤。
法律人士认为,对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对象范围不易泛化,传染病种类很多,传染渠道丰富,实践中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本来少见。
此次新型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
总结
疫情期间,因为上班、出差导致患上新冠肺炎的普通工作人员,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不过,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之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工作单位必须要在其隔离期、治疗期间,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这个权利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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