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起诉时间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跨年赔偿标准?
要看是否有死残。
如果没有死亡和残疾,就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赔偿,跟是否跨年没有关系。
如果有死亡和残疾,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还要根据伤残等级乘以伤残系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被害方在一年诉讼期内没有康复,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者在一年之内没有康复,这说明案件涉及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以下面三个时间节点的最后一个为准:1.治疗终结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具体证据体现为医生告诉患者,你不需要治疗了;2.拿到伤残鉴定报告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伤残鉴定意味着治疗终结,否则,鉴定中心不会签发报告;3.交警队调解终结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依据道交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给双方当事人之后,事故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交警队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与否,以调解终结是否达成赔偿协议为标志,若调解不成功,交警会向双方当事人签发《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受害方拿到此书面材料后,意味着其已经知道权利被侵犯,应该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讼时效从拿到该调解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按照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到伤害并能明确需要赔偿的标准为限。
本案,因为伤者一直在治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伤愈出院,或者伤残鉴定报告签收的次日。另外如果需要后续治疗,则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后续治疗基本终结出院的次日。
所以本案诉讼时效不是大问题。只要病人没出院,或者没做伤残鉴定,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计算。
附录:
《民法通则》 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补充:最新的《民法总则》已经将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是?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个要看《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肇事方作出承诺。
2、受害方提出要求。
可以简单理解为如果这两项中的一项能够落实,可以视作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就不需要形成诉讼,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就是为了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保护受害方利益,继而有了诉讼时效中断。
在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期间,诉讼时效是不进行的,而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或达成的协议无法履行时,诉讼时效将继续计算。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本是就是这样一些情形:
1、受害者提出索赔要求;
2、责任方承诺同意赔偿;
3、受害者提起诉讼或仲裁;
4、其他与诉讼或仲裁同等效力的情形。
注意以上情形,必须有证据证明方有效。例如对方同意赔偿,但是没有证据(如字据或录音、短信等)证明,等于没有同意。
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就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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