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要不要经济补偿金
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该不该给经济补偿金?
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该不该给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认定。
第一,认为应当支持经济补偿的理由。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并非自身故意,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被评定为伤残5-10级的,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这种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所以应当支持经济补偿。标准为每上班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题主上班不到一年半,所以可以得到一个半月的工资。
第二,认为不应当支持的理由。工伤赔偿中有两项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那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包含了经济补偿的性质,所以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并非用人单位所希望的,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一部分赔偿。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另外一部分工伤赔偿也不少。从平衡劳资关系的角度出发,如果再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那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利于稳定和谐的劳资环境。
以上就是实践中两种针对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经济补偿的意见,你觉得应不应该支持呢?欢迎留言讨论。
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可以协商的,可以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只要双方是自愿同意的,法律不会强行干涉。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机由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完全不一样。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每月的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条件允许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年;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平均工资三倍的,也没有补偿年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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