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村民的土地合同纠纷(本村村民的土地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村集体土地,被隔壁镇、村单方跨界划界,这样的纠纷该如何解决?
村集体土地被相邻村镇单方划为对方地界,在农村并不少见,主要是地连地,边连边,有的地方参照物不祥,很难确定,我村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
类似这种情况,须由旗县一级政府委派人员处理,做为被侵占的一方要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己方地界,如登记在册的参照物(道路、林带、线路、村舍及固定的自然物体),地图,相关部门划界时的文件、文书等及自己的土地台账,以便在堪界时参考。
一经处理,要及时做好地界标志,如栽树,围封等,避免再发生类现象,同时要保留好当时处理时形成的文件。
此类情况,同级乡镇之间自行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也能解决纠纷问题,要保存好调解记录。
这样的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很多村民其实对本村的界限并不了解,以致在征地补偿、耕作过程中,时有镇与镇交接的村集体与本镇内部村集体引起土地权属争议,遇到这样的问题双方村民各执意见,切勿发生争吵,免得激化矛盾,当依法处理,小当家建议:
一、先由双方村集体协商,请双方乡镇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副乡长)、国土资源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村主任在场,将原知晓界限的双方老村干部通知在场,若双方能将界限指认一致,订好界桩、坐标后,由司法所制作调解协议书,有双方镇、国土所、村集体代表及在场人签字确认。
二、如双方指认不清,由双方村集体、政府领导,找出1992年土地详查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本集体土地权属界限已于当年由双方村集体确认,已生法律效力,以此为依据找到界限拐点依次定桩及坐标定位,做好记录。
三、如双方均未找到《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向当地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由人民政府做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后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注意: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双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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