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新规定具体是什么
坐牢减刑最新规定?
《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 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送到监狱那一天起开始计算,以前在看守所的拘留或者逮捕期限不计算在内。
刑法规定: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一大项:
表扬与幅度
减刑幅度为
1个表扬,减刑2个月以内
这个幅度在全国属于最少幅度!已经有多个省的减刑幅度为1个表扬1-2个月!!!
第二大项:
第一次减刑执行时间
五年以下,执行一年以上。
五年到十年,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
十年以上,执行二年以上。
第二次减刑间隔期
十年以下,间隔一年以上
十年以上,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这些大家应该都懂,再此重复一次
1.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罪犯减刑新规定具体是什么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