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网上递交证据呢法律(如何网上递交证据呢法律依据)
- 如果有个朋友欠你一百万,但没有任何证据,如何通过法律有效取证?
- 某企业官方网站上的内容能否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 检察院已批捕,法制科以证据不足递交给检察院可以取保吗?
- 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吗?
如果有个朋友欠你一百万,但没有任何证据,如何通过法律有效取证?
一百万能没证据?你是拖着一百万现金直接霸气的丢给他?还没有任何借条之类的东西?转账也有转账记录。稍微动动脑子,到处都是证据,这么大一笔钱没任何记录。只能说你是敲诈,来路不正!
一百万不是小数目,怎么可能没有任何证据?借条没有?交付款项的证据也没有吗?啥都没有法院不可能支持你的诉求啊。假设,100万借款确实发生了,对方是通过诈骗手段骗得的,那就向公安部门报案,我想100万的出借总是有证据的,人证,准备款项的证据等等。
能有一百万随便出借的人,是一个阅历丰富的人,会没有一点法律常识?至少留下借条或转帐凭证,所以这问题应该是假问题。如有几千几万的现金借款,没有留下证据也有可能,那就看实际情况收集有关借款证据。1.打给他电话催其还钱,并录音下来;2.调取银行打款记录;3.证人证言;4、微信、QQ、短信催讨聊天并保存。5.带人向其催款并证明和记录;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一事。
我相信能够让你借一百万给他,而且不用打借条的人,你们的关系怎样,不用旁人说,肯定是可以共生共死的那种朋友,既然是这层关系,不可能为了一百万跟你翻脸不认账,换句话说,就是对方不认账,当时应该是转账,不可能是提现金,既然是转账应该有转账凭证,这么大一笔钱又是借给朋友的,不可能不保存它,要是上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做为证据,其次就朋友欠钱一事通几次电话,保留通话录音也可做为证据。
真令人揪心,你这个铁哥儿们真是铁了心没有任何证据的支取给他人,而这个铁哥儿们也真是铁了心,拒不承认收取。坏就坏在感情用事,碰上个翻脸不认人的铁哥儿们,事到如今也只能是亡羊补牢,如果有银行的转帐记录就好,或是现金提款有陪行人员的指证更好,若啥都没有,则找个地方单独谈谈,看他如何交谈,如果他语气中透露出承认借的巨款,而你又有了录音,这个千载难得的证据,就是将来法院采纳的依据,谁都跑不掉。因此奉劝各位在将款项借出时一定让对方留下字据,否则留下隐患自己的苦果自己吞了。
某企业官方网站上的内容能否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网页应归为电子证据,而对于电子证据究竟属于哪一种证据类型,目前主要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等观点,但这些学说各有存废,尚无法统一,因此电子证据无法归入上述七种证据类型。
但朋友你别着急,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根本属性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因此,只要具备“事实”这个案件属性就不能被排除在证据形式之外。
所以网站上的内容虽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但只要是能反映事实,还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但要注意的是,取得网站上内容的方法要恰当。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检察院已批捕,法制科以证据不足递交给检察院可以取保吗?
针对此问题,检察院认为公安侦察部门提交的证据有犯罪事实才会批捕。此时,已经与法制科无任何关系。正常情况下依据程序律师申请取保。至于是否通过取保候审,评价体系主要看取保后是否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方面考虑。
检察院已批捕,说明案件符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逮捕“三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有证据表明犯罪事实系嫌疑人所为,有逮捕必要。
逮捕后,公诉审判是大多数
案件批准逮捕后,证据可能达不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所以刑诉法规定,批准逮捕后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侦查机关按照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列出的侦查提纲,进行调查取证,继续侦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逮捕后,不起诉是例外,是错案。存在取保候审可能。
批准逮捕后,也存在证据发生变化,甚至查证不到位无法起诉的情形。这时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进行取保候审也是可能的。最后对案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这种情况属于错案,少之又少。
逮捕后,取保候审再起诉、审判,也较常见。
逮捕后的案件,在侦查机关取证到位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自行启动或应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会建议侦查机关或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上述回答,不知你是否满意?如还有问题,可以留言。本人一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尽管有关证据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收集的,而且也是真实合法的,但是由于没有在特定程序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