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自建房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法律观点 2025-08-16 9
今天给各位分享县城自建房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具体来说,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尤其是住所要分清原住所和将来住所。

(2) 标的。即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被征收人从将被征收的房屋中搬迁,物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3) 产权调换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室内外和室内装修的标准,线路安装等。

(4) 房屋征收条款中的面积和金额。旧房的征收面积,产权调换需要约定用于补偿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和补助需要约定金额。

(5) 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出到产权调换房屋可能有一个建设工期,此期间被征收人需要过渡,是自行安排住处,还是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付的补助费用。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例如,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2名,其分别为某某、某某。

二、 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 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500000元。

四、 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 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

五、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500000元。

六、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100元赔偿金。

七、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

再来说,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会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

无效;

(2)征收部门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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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口头承诺”,双方协商的结果都要落实在纸面上,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定效力。但在谈判中要掌握尺度,合约的成立,其实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如果不是涉及自身重大利益,能退一步就退一步,以免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我们只能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过程,可以用“在刀刃上跳舞”来比喻。被拆迁人稍有不留神,就会伤到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哪些风险?被拆迁人签订时需要警惕哪些事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总结如下:

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

很多被拆迁户咨询冠领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被逼迫与拆迁方钱了空白协议,或者领取部分拆迁款,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警惕的事情之一,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虽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并不适格。

在多起非正规房屋征收项目中,诸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直接与拆迁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除了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外,还有政府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协议。

虽然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但是一旦涉及诉讼,对于被告主体的选择,需要进行明确。当然,现实项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迁户也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质是公房,房屋产权人属于父辈,或者有其他权利人等等。因此,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存在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

第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

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容易造成协议双方,尤其是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相互扯皮。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也做了明文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协议签订双方完全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时,应当依照合同相应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第四,被拆迁户签署的拆迁协议系拆迁人提供的格式协议,且格式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被拆迁户不利。

这种情形是拆迁协议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因为拆迁协议往往都是拆迁人提前拟定好的书面格式范本,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修改的任何权利和机会。因此,被拆迁人在草草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发现一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

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

此时,冠领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由于篇幅有限,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冠领、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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