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否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观点 2025-08-17 13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员工可否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员工可否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知识,包括员工可否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 某人与A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他能否同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 在总公司工作,公司却要求与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签署劳动合同,这样有什么风险?
  3. 可以与同一个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么?
  4. 在我国全日制员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吗?

某人与A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他能否同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劳动法。但如果给先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正好也应证了此法第八十九条的重性。(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先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因此原因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将很难拿到补偿金。

最后不建议与多个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出现工伤将增加维权难度。

在总公司工作,公司却要求与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签署劳动合同,这样有什么风险?

总公司这样做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因为劳动合同是和子公司签署的,也就是说社保等等一切费用都由子公司承担,一旦出现工伤等等不可预测的后果,都需要由子公司来承担。

和目前的派遣协议有点类似。

说难听的,子公司的实力终究的子公司,作用就是用来承担法律风险,一旦他们不想承担了,就可以申请子公司破产,这样的话对于总公司没有一点影响。但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受到侵害,就没有保障了。

如果运行良好是没什么问题,我给你列出的是运行不好的情况。

总公司这样做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因为劳动合同是和子公司签署的,也就是说社保等等一切费用都由子公司承担,一旦出现工伤等等不可预测的后果,都需要由子公司来承担。

和目前的派遣协议有点类似。

说难听的,子公司的实力终究的子公司,作用就是用来承担法律风险,一旦他们不想承担了,就可以申请子公司破产,这样的话对于总公司没有一点影响。但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受到侵害,就没有保障了。

如果运行良好是没什么问题,我给你列出的是运行不好的情况。

可以与同一个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么?

特殊情况下可以。

个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公司的员工,受劳动法规制。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就某项劳务或劳动成果的完成达成合意。

员工在正常工作之外,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完成与正常工作内容无关联的其他劳务。

如公司的一名工程师,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每周日为公司办公区域进行一次消毒,公司另外支付报酬,这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个人认为,不可以同时签订两份合同,特别是将一份工作内容故意拆分成两个合同内容。

特殊情况下可以。

个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公司的员工,受劳动法规制。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就某项劳务或劳动成果的完成达成合意。员工在正常工作之外,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完成与正常工作内容无关联的其他劳务。如公司的一名工程师,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每周日为公司办公区域进行一次消毒,公司另外支付报酬,这是可以的。除此之外,个人认为,不可以同时签订两份合同,特别是将一份工作内容故意拆分成两个合同内容。

在我国全日制员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同时和两个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一个人是不可以在两家不同的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你这种情况属于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家任意一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因为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就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和同进行鉴证,现在劳动合同鉴证都是实名制的,都是全国联网的,录表的时候,需要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是不可以录到电脑里的。所以不可能同时和2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签订两份签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是否合理合法的兼职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可兼职。还有如果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为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得兼职,您还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属于违约,用人单位可以起诉你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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