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观点 2025-08-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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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予调查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2. 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
  3. 不予立案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不予调查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报请有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公案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出不予办理。

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等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调查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者控告。

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应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调查处理之后立即给出。

第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比如,某建筑类民营企业A,是某国有房地产类开发企业B的承包商,该民营企业A与国有企业B发生工程款的结算纠纷,经过法院判决后,该民营企业A败诉,但其不服,认为该国有企业B“仗势欺人”,于是向纪委监察机关举报。在举报中,又列举不出B国有企业的具体违法违纪线索。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不予以受理,要求该民营企业A通过司法上诉解决。

第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某市机关干部S,部队转业后,一直认为自己不得志,得不到提拔和重用,怀恨在心,于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本单位干部作风、选拔用人机制不规范等。纪委监察机关认为,这属于组织、人事部门管辖事项,不予以受理。当然,对于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有义务并转告举报者,如认为本单位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举报或反映情况。

对于上述第一、第二的情形,还有举报人或线索提供人,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会根据规定,告知检举、控告人,或反映问题的人员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比如,有的单位发生盗窃事件,致使个人及公共物品丢失,有人认为是单位看管不严、负有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告知,此类情况应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在立案调查中,牵涉出干部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介入。

第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这种情况比较多,主要是一些人员为了“泄私愤”、“打击报复”等,编造出一些干部违法违纪事件,还有的根据坊间的传说、只言片语,进行举报,尤其是通过匿名举报,只是泛泛的列出了违纪的现象,但又无法具体到人员或具体到事件,使纪检监察机关无法核实和调查,也不会予以受理。

所以说,作为普通公民,如果你认为有利益诉求,或认为有问题反映,或为了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反映问题,还是要了解到以上几点,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投入。

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

1、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4、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5、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不予立案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于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或不应当立案的情形时会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采取合法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必要时可采取自行调解或帮助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情况说明,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会及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合法的,会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等机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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