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多久执行

法律观点 2025-08-26 1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离婚后财产多久执行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离婚后财产多久执行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离婚期间可以执行新配偶财产吗?
  2. 被执行人起诉前离婚净身出户,农村房给妻子了房子能执行一半吗?
  3. 老赖离婚后,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离婚期间可以执行新配偶财产吗?

离婚期间不可以执行新配偶财产。新配偶的财产如果自愿愿意为配偶偿还的,可以执行的,否则不能执行的。对于夫妻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划分,夫妻婚后生活所得可视为共同财产,否则夫妻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也同理。所以新配偶财产不能做为以前债务给予执行。但是债务如果是为新配偶而为,那就可以执行,另当别论啦。

被执行人起诉前离婚净身出户,农村房给妻子了房子能执行一半吗?

被执行人在被起诉前就已经离婚,并且是净身出户,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被执行人被起诉发生的事项,是在离婚以前还是离婚以后了,如果是在离婚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妻子为本案被执行人,如果是离婚后发生的纠纷,那么与被执行人的妻子应该没有什么关系了。


谢邀!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分析:

一、被执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执行人起诉前离婚并净身出户,不代表其妻子没有偿还其债务的义务。

需要看债务的形成时间,债务的产生原因及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其妻子当初是否知晓并同意借贷,通过这些情况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套房子就可以被作为执行标的。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套房子就不能被作为执行标的。

二、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农村房屋可以被作为案件的执行标的,但是因为其特殊性,需要掌握一定的原则:

1、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执行。

老赖离婚后,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该人向题主借的200万元,如果200万元借款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承认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对债权人题主造成损害,题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赠与之日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夫妻赠与子女财产行为。

如果200万元借款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女方不承认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男方将个人所有财产赠与子女对题主造成损害,题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赠与之日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男方赠与子女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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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有确凿证据证明离婚后其前妻及子的现有财产,为不当分割所得,则可以索还。只是这样一个对无任何手段和行无法律效力的受害当事人来讲,此条件不免太苛刻了,它无异于风吹似的把许许多多的‘’受害人‘’,照片一样的贴到了墙上。试想,一个为攫取别人财产为己有,誓把谎、赖进行到底的人,包括其家人,还有什么,为达到目的干不出来的事?婚姻证书,在他们的眼里就是一张盖有公章的手纸,废了它正好可以为不义之财的占有,现实的获得一块可以阻隔正当权益人索财的法律盾牌。此时,法镜高悬却不明,是非清楚法不佑,这是当下老赖所以泛滥,且有持无恐的根源之一。所以,对待这类疑似离婚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追责的案子,举证倒置势在必行。

对于题主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假离婚的问题。

我们所理解的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灰色利益领取离婚证,但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行为。从法律上说,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拿到领取离婚证那就是真离婚了。其实真离婚、假离婚于债务偿还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债权人仍可以起诉或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如果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没有离婚,老赖配偶也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看到: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由以上可知,若这笔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无论后来老赖和配偶是否离婚,他都可以追加其配偶为失信被执行人。

那么老赖子女名下巨额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最高院认定: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老赖未成年儿子的巨额财产是可供执行的。对于已成年的儿子,可以看是否是在老赖借贷关系发生后,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馈赠。但如果是其子凭个人劳动所得,与老赖债务没有关系,则不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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