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吗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般会有什么结果?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重新查明一些事实情况和证据,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将会再次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再次接到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的处理:
1. 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说在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认定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针对该嫌疑人提起公诉。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对于事实和证据已经没有异议了,仅仅是具体罪名不相符合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罪民变更再行起诉。
2. 案件事实存疑,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据以定罪的证据仍然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或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又或者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那么检察机关就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如果之后出现性的征集能够补足上述证据和事实存在的缺陷,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3. 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4. 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
5.建议撤案。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根本就没有犯罪事实的,那么就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并将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题主。
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便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以后,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便会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是,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那么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会有什么结果呢?公安机关第三次侦查终结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终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那么就会做出起诉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的案卷将不会再退回公安机关。
如果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如果不服可以提出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是,如果最终检察院仍然维持不起诉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也只能做结案处理。只有当发现新的证据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高检规则》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等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通常会有以下结果:
第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补充有关证据后重新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无法补充证据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或者同案犯,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
第四,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第五,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案件事实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简而言之,经二次补充侦查,该案最终处理结果无非就是起诉、不起诉或者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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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般会是三种结果。
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后,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局公安局补充侦查,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检察院经审查公安局补充侦查提供的新材料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会决定起诉,移送法院审理。
第二种情况,检察院经审查经公安局补充侦查提供的新材料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会决定不起诉,也就是存疑不起诉,简单说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而不能第三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当然,如果那天公安局、检察院获取了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就会撤销此不起诉决定书,重新审查起诉。
第三种情况,在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也可以撤销案件,不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必须把结果告知检察院,但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公安局即使发现新证据仍无法犯罪嫌疑人有罪,也不愿意轻易撤案,而移送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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