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不要经双方当事人通意才能放车呢?
1、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能不能放回被扣留的事故车辆的条件。
按照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双方当事人对车辆检验、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检验、鉴定结论能否确定,才是能不能放回被扣留的事故车辆的条件。
2、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办案。
3、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检验、鉴定扣留的事故车辆的程序、时间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对检验、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处理程序;以及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送达的检验、鉴定结论无异议,或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即应作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
4、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受害者不清醒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当中很多出现这种情况的肇事的受伤人员,然后清醒不过来,或者是正在急救的情况下,交通警察都不会马上作出认定,一般都是对现场取证保护好的建厂原有的状态,然后等后面受伤的人员,醒过来以后再进行取证,那个时候在责任划分,没有必要当时就把责任划分完了。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