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没约定清楚属于什么责任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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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如何界定?
这种情况,《担保法》有明确规定。对于保证人未约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依法认定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保证期限也没有约定的话,则保证期限为6个月。
所谓连带保证保证人,就是保证人和担保人不分主次,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当中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不存在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成功后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这样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对担保人是不利的。
这个问题问的是担保的问题,但表述还是不够规范。担保有物的担保,有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就是保证。这个问题应该问的是保证的问题。
对保证的理解需要从两方面来理解。
第一是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还有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启动条件是不一样的。如问题所述,如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是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不明的是两年。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算。但是有个问题要注意,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之日的,例如,主债务到期日是2018年12月31日,保证期约定到2018年12月31日或30日届满,这属于没有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为六个月。
我曾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是援引该条款,最终帮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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