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法条分析
动产浮动抵押是甚么?
动产浮动抵押,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他们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拥有的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下是对动产浮动抵押的详细解释:
定义: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抵押财产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特点:
浮动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等都处于变动的状态。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范围可能因此增加或减少。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兼顾了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然而,其劣势在于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总结来说,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其现有及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特定情况下,抵押财产会确定化,债权人可以就确定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和质权的优先效力?
动产浮动抵押与质押竞存的处理规则,应是特定物上的质押优先于浮动抵押。
如果某一标的物上的质押设立在先(必经并登记或移转占有),则就该物的受偿顺序,质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对此,依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
如果浮动抵押设立和登记在先,浮动抵押物中的某一特定物的质押设立在后,如果在先的浮动抵押权人就该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则质押权消灭。
动产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根据动产的交易情况,动产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存在浮动の抵押方式。
及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动产作为抵押财产的一种方式。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动产既不是一次性全部抵押的,也不是由抵押人在抵押合同签订时确定的,而是动产的价值以时间为基础随着抵押期限及动产的交易情况而浮动的一种抵押方式。
动产浮动抵押主要有以下特点:1. 首先,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资产是以动产为主,主要针对于在转移中的动产押贷的情况,如:动产的存货、商品、设备、机器、交通工具等。
2. 其次,动产浮动抵押需要具有浮动属性,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抵押物品市场的浮动情况而变化的。
3. 最后,动产浮动抵押需要保证抵押财产的准确性,及时将抵押品的价值和担保范围进行调整。
总之,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基于动产交易情况的抵押方式,其中动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以及动产市场的浮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种抵押方式适用于多种不同情况下的借款需求。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动产抵押中的特殊一种,相对于普通动产抵押,它的抵押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浮动”。
也就是说,除了特定动产外,债务人拥有的动产均可被认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这种抵押方式适用于资金较为充裕的企业,并且需要借助这种方式来进行抵押融资。
相比其他抵押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具有抵押范围广、投资灵活、融资快捷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抵押标准不统一、抵押的风险较高等缺点。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权人为了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障,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并在债权期限内,债务人有权处置、增加、更换抵押财产,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安全。
动产浮动抵押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常见的包括企业、个人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方式。
通常情况下,这种抵押方式具有成本低、手续简便、保障效果好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