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 庭后补充证据说明范文?
-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使用“套话”来让对方间接承认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律师的一项高级技能?
- 一方当事人自己先后提供的多份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 民事证据规定2020全文?
- 证明条能当起诉依据吗?
-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第75条是什么?
庭后补充证据说明范文?
关于___的说明
市法庭庭审领导:
___一案因本人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出庭作证,深表遗憾。为维护法律公正,还案件本来面目,我现将有关证据补充说明一下:___________。以上事实确凿,如有作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作证人___
_年_月_日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使用“套话”来让对方间接承认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律师的一项高级技能?
这是律师的基本执业素养而已。
当然,若在对方足够警惕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成功“套话”,构成对方的“自认”,则不可谓水平不高,值得赞一个!
另外,“辩护律师”的称谓,专指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律师的称呼,民事诉讼中不适用。(律师的“毛病”,见不得任何不准确的文字[捂脸])
不知道楼主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第一,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代理人一说,辩护人专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第二,诉讼案件不单是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和法律条款的应用问题,还包括对证据的应用和质证,对庭审的应变,当然也包括律师使用庭审技巧的能力。所以,一个合格的律师不是只会法条,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你的律师依法尽职的为你的合法权益努力了就是一个合格的好律师,不存在所谓高级还是低级。真正区分律师的标准应该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力。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这项技能叫机制设计。机制设计是古人让一个人对其所做出行为之动机的被动选择,动机这东西的本质是人性和三观的综合反咉,虽说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它与一个人所做的选择确能构成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使一个行动的动机与其真实的三观和客观的需求达成一致,从而自己的内心与行为无可辩驳地显现于对方的判定中,这其实是古为今用的智慧传承,其适用条件是让对方瞬间作出选择,否则就会失去价值、亦或被对方所困;其方法手段应是被动与主动之间的切换。因此”套话“是一种古为今用的技能传承。
是。你说的“套话”实际上是诱导性提问。
在国外,向本方发问称为直接询问,向对方发问称为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不允许有诱导性,交叉询问允许有诱导性。
在中国,以前无论询问本方还是对方,都不允许诱导性提问。但是,诱导性提问是质证的必要手段,不允许诱导性提问是不合理的。2019年最高法院在一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文件里,取消了对证人不适当引导的限制,可以理解为允许代理人诱导性提问。
引导对方做出对本方有利的陈述,是一项高超的但不是不可掌握的技能,律师应当熟悉这一技能。
一方当事人自己先后提供的多份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因此对证据无法进行认定,对方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事证据规定2020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证据的八种形式分别是: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其中以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最为常见,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证明条能当起诉依据吗?
可以。根据民诉法,证据种类有八大类,其中之一有书证。证明条就属于书证。起诉的时候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但是到庭审质证时,证明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需要得到质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证明条是复印件,还需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应当向法院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第75条是什么?
证明妨碍行为使得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基于对权利进行救济的需要.应对证明妨碍行为予以排除,这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体现,也是公平与效率司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明妨碍及其排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部分地确立起该制度,但其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亟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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