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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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有什么规定?
当然是可以的。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合伙人可以选择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合伙人自已担任。
1,《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六款规定了合伙企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外聘。
2,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都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的规定也多为任意性条款。通俗点说,也就是在商法领域,多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合伙企业法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合伙人自己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所以这是允许的。而且,从合伙企业的性质也可以看出来,合伙企业是人和性的,也就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赖等共同管理公司,而且对企业的负债也是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然有权利有理由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综上,合伙人可以自己担任经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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