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是否能要“青春损失费”
恋爱多年的男女朋友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合不合法?
不合法。
发生这种状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主动提出分手的是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是女方;
二、两个人恋爱时间比较长;
三、两个人都年龄比较大了,可能都成了大龄青年;
四、在多年的交往中,女方对男方真情实意,把身、心都交给了对方;
五、男方当初给女方一个结婚的承诺,女方便痴情的等候,多少年过去了,要么男方学业有成、功成名就,要么在异国他乡成家、生子,男方不仅玩弄了女方的感情,还玩腻了女方的人;
现实生活中,两个人关系破裂,索要青春损失费的现象确有发生,因为是男、女朋友关系,不爱法律的限制,而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本意也并非是“钱”的问题,而是一方对另一方违背诺言、背弃情感、忘恩负义、人品低下、道德缺失的一种人性的拷问,是对自己痴情的等待、付岀的代价、伤心之极和委屈的发泄。人啊人,在情感问题上,千万不可做玩弄与应付的游戏,否则,到头来自己背上沉重的道路枷锁,也给别人带来无尽的伤心和痛苦。
个人观点,如有偏颇,权当杜撰。
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男女双方谈恋爱分手,经常会听到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青春损失。“青春损失费”这一名词并非法律所设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提到青春损失费。因此,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虽然恋爱中无法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但是在婚姻中,可以要求获得其他补偿。比如: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恋爱是人生的一段经历,就像一场旅行。你路过我,我路过你,既然已经分手,何必再斤斤计较谁的付出多,谁的付出少呢?分别离去,何不各自修行,各自向前呢?
不合法。
首先,这个并不属于法律保障的范围之内。
其次,即使真的有这个法律,那么应该如何判呢?判多少钱呢?多少钱能够买回一个人的青春呢?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恋爱也好、婚姻也罢,
爱是你的选择,
不爱也是你的选择。
在一起是你的选择,
不在一起也是你的选择。
因为看走眼,或者被欺骗而做出的选择,
同样也是因为性格漏洞而做出的自主选择,
既然没有人用人身禁锢的非法手段,
在分手的时候就不可能有法律会去支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首先,恋爱关系是情谊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单纯的分手问题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如果因恋爱期间女方意外怀孕、进行人工流产,涉及的医疗费以及人身损害补偿金等相关费用,要求男方承担的,司法实践中是有相关获得保护的判决的。
【刘琪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分手后被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时光费,大家怎么看?
谢谢邀请,根据你的描述,这不是普通的分手,至少不是和平分手,索赔的一方心中有气,心有不甘,想通过这种方式挽回一些损失,或者说是来变相的惩罚对方。
感情最怕被辜负,尤其是女孩子。比如一个女生大学毕业后找了男朋友,并跟他相处了6年,此时她差不多30岁了,本来说好年内结婚,可男友劈腿找了别的女人,这对跟了他6年的女生来说显得特别的不公平,女生苦苦挽留他,可他置之不理,并提出了分手,女生不想就这样被轻易的甩了,于是提出了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我觉得这是合理的,至少,这是对不遵守爱情契约一方的惩罚——6年时间,什么都给了她,最后却换来一句“分手”,搁谁身上都受不了,这时,唯有用金钱惩罚他,报复他,才能解心头之恨。
只是,这种惩罚的方式只能解一时的痛苦,长久的痛苦只有自己去忍受。劈腿这种事也不是一时就发生的,肯定也有个过程,所以在此奉劝恋爱中的女生(男生也值得借鉴),不要以为找到了男友(女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需多观察,看恋人能否经得住别的异性的诱惑,早发现端倪早解决,而不要拖到最后哭着要分手费。
希望我的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相爱不是头脑一热就在一起,头脑一热那都是年轻人的做法,真正的相爱还是要考虑好将来,该负责任还是要负的,该承担也是要承担的,确实不合适分开了,那是感情断了,强留也没意义,但这种断应该是考虑过的,双方和平的断,单方面的断,是应该有所付出,有所说法,有所承担。
如果你不是真心和人家谈恋爱,而是借着谈恋爱去玩弄别人,玩够了腻歪了或者是找到了新目标,就把人家随意的抛弃掉,那人家女孩青春损失了,好时光浪费了,甚至于名声也被你搞坏了。她理所应当问你赔偿。所以说乱上人家的床,睡了人家,想走就走没那么容易。
这种渣男的主要表现就开房上床前,谎话连篇,承诺不怕大,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打算兑现。睡了人家之后,也不把女孩介绍给朋友家人,能拖就拖着,关系不向谈婚论嫁发展,总是找借口原地踏步。
等到睡够了,玩腻了,就找借口想脱身。这种人太可恨了。真正的谈恋爱谈不拢,分手了人家女孩能问你要分手费呀!
同居分手,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同居关系结束之后一方向另一方所要青春损失费等以求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
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
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
不论青春损失费或者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同居分手,一方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为什么?
现在社会上已经太多的人能够接受男女双方同居了,其实现在男人跟女人是一样的平等,没有谁去逼着你一定要答应跟男友同居。所以如果两人因为某些事情而分手,就没有必要说谁欠谁什么。男人跟女人花过的钱是自己愿意的,也可以说你是为了更多的讨她的欢心,为了能得到她的人而已。既然分手,就别谈钱,因为分手之前所花的钱都是双方自愿的。必竟都是成年人,如果心甘情愿的为对方花了钱,还要在分手后再提这些就没有意思了。再说曾经真的爱过,钱又算得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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