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用做医疗事故鉴定吗
医疗事故鉴定体现的原则不包括?
医疗事故鉴定不包括便利及回避的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包括的原则:
1、依法鉴定原则。
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
2、科学鉴定原则。
应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3、独立鉴定原则。
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地进行鉴定;鉴定人自己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4、合议制原则。
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当半数通过。但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
5、两鉴终鉴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是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鉴定。但可以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医疗司法鉴定后,还能做医疗事故鉴定吗?
1、区分申请的是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即是医疗过错和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做出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为医疗事故为几级事故的鉴定。后者鉴定标准高于前者的司法鉴定。
2、若是做的司法过错鉴定,患方若想得到赔偿,需要满足俩个条件:第一,医院有过错。第二,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3、在鉴定的专家会诊阶段,需要患方对医院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做基本的陈述和合理的怀疑,然后由专家根据双方的表达、病历记载及身体状态的呈现等综合判断。由于只有你的大致陈述,你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分析医院的过错:第一次手术的指针;第一次手术的操作方式;术前术后的预防、治疗措施是否恰当;医患沟通方面等。如果请有律师,请与律师多多沟通,以免沟通不畅导致怀疑点的遗漏。
切除的组织没有做病理,半年后确认恶性肿瘤,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吗?
对于法律条的具体条款,我不太清楚。但是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我可以从医疗角度给一些分析。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主张,其前提必须是医生或者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真个存在过错。
我个人认为,如果手术半年后确认恶性肿瘤是因为没有做病理导致的。那么,前提必须是医生没有告知患者,手术后切除的组织建议做病理检查。之所以是建议做病理,因为病理检查是需要患者掏钱的。如果患者拒绝做病理,出现的问题和医生及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而正常情况下医生都会建议做病理检查,毕竟医生的眼睛不是显微镜,无法精确的诊断切除组织的性质。
另外,如果是住院手术,医生不但会建议做病理,对于拒绝做病理的患者,医生还会让让患者签字,并保存在医疗档案中。
若是门诊手术,医生至少会口头告知患者需要做病理,甚至会在门诊病例上写明建议做病理检查。
如果是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我个人认为患者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不管怎样祝所有病人均能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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