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诈骗案件的程序是怎样
经侦把诈骗案件移交派出所程序属于正常程序吗?
您这个问题稍微有点模糊,但从您提供的问题进行分析,案件应该属于诈骗金额较小案件,根据相关的规定或是实务现状都应该属于正常程序。
对于派出所可以承担什么案件没有规定,但派出所不能承办哪些案件则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派出所不得办理下列刑事案件,但诈骗罪并不在规定之列。
一、派出所不得办理案件
故意杀人案;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强奸案;
抢劫案;
绑架案;
贩卖毒品案;
放火案;
爆炸案;
投放危险物质案;
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二、其他案件是否由派出所承办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 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 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 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 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 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的关键词在于是否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如果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派出所则必须将案件移送刑侦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处理,包括问题中提到的经侦部门。
三、实务现状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事实上,实务中真实状况跟规定相差十万八千里;
派出所工作人员苦就苦在承办了很多本应该由其他部门承担的事务,包括很多应该由刑侦部门应该承担的刑事案件。
即使名义上属于刑侦部门或者经侦部门承办,但其中大部分跟进工作人员都是由派出所人员承担;
一般来说,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都有成立派出所自己的专业办案队伍,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甚至案件预审工作都是由派出所工作人员处理,在办案过程中以预审部门或者法制部门名义直接与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人员交接相关案件移送工作。
但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 5 人以下派出所,则不可能成立专业的办案队伍,不可能也没有条件。但一旦辖区出现刑事案件,其中警力往往都承担或多或少的侦查任务。
四、结论
经侦把诈骗案件移交给派出所承办,不管是从实务还是从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分析,都属于正常现象。
一、正常。
二、以广州为例,经侦实行广州市局经侦支队、各区分局经侦大队、派出所三级办理。
广州市局经侦支队负责侦查:
1、20类案,比如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等20个罪名;
2、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3、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4、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各区分局经侦大队负责侦查辖区内: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均不受涉案金额限制);
2、除广州市局经侦支队侦办的案件。
派出所负责辖区内:
1、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传销类的经济犯罪案件;
2、部分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和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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