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20年继承(离婚 继承)

法律观点 2025-07-04 2
离婚20年继承解析:
  1. 离婚时一方放弃继承财产,另一方配偶能否主张该放弃无效?
  2. 老伴和前任有一女儿,离婚后没有来往,他女儿还有权继承财产吗?

离婚时一方放弃继承财产,另一方配偶能否主张该放弃无效?

在民事诉讼中有证据证明的约定遵从约定(前提是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没有约定的遵从法律,在没有约定、法律的条件下需遵循民俗良序。就题主的问题而言,放弃继承有效,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如果因放弃继承而逃避义务,放弃继承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继承下来的遗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可以享受遗产一半的权益。

所以这就导致很多面临离婚境地的夫妻,不愿意让另一方配偶享受该遗产利益。但又无奈于如果该遗产没有遗嘱指定人,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那么另一方配偶是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获得该遗产利益的。

所以此时,可以继承遗产的一方配偶,就想出一种办法,就是放弃继承。就是自己宁愿放弃继承,也不愿意让另一方配偶享受遗产。那么此时另一方配偶能否主张这种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呢?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公民是否继承遗产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更不能强制要求其必须继承,所以此时如果一方配偶自愿放弃继承,其他人是无权进行阻挠的。所以另一方配偶是无权主张该放弃行为无效的。

只不过用这种方法,来规避另一方配偶继承遗产,并不是一个特别明智的选择。因为自己也会因为放弃继承,而是失去财产利益。

也许有的人会耍一些小聪明,就是假装放弃继承。比如他先放弃继承,然后让其他继承人将自己的份额继承。等他离婚之后,再要求其他继承人将自己的份额返还给自己。

对于这种方法,我们先不说另一方配偶在知道此事实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单从放弃继承的角度来说,这种方法的风险也是极大的。因为这种方式需要各个继承人之间必须保证诚信,如果另一方继承人不再按照当初的约定返还财产,那么对于放弃继承的一方来说,也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这样的遗产何去何从,还需要每一个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做出选择和决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你的每一个行为,一举一动,都会代表一定的法律行为,也会预示着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海一粟认为,离婚时,一方放弃继承财产的,其行为是否有效,可能存在争议。

1、放弃有效的观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一般认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那么,当事人就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离婚时,一方放弃继承财产,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配偶不能主张无效。从财产角度,放弃继承的后果,不过是财产没有增加而已,因而,还不能因此认为放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认定放弃无效的话,则无异于否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行为。

2、放弃无效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权固然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但是,权利不得滥用却是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为离婚时,很显然,当事人放弃继承的目的在于,其不想让另一方配偶获得其所继承的财产。当事人放弃继承并非出于真心和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恶意。因此,该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放弃无效。除了上述观点外,法海一粟认为,法律的适用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以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有更高的视野,更宽的胸怀。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知,继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性,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有权放弃继承权,这是Ta的权利,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在遗产处理后才声明放弃遗产的,此时遗产分割完毕,继承已经完成,该遗产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的权利不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的所有权。

老伴和前任有一女儿,离婚后没有来往,他女儿还有权继承财产吗?

有。除非你老伴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给除这个女儿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因为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要注意的是,即使订立了遗嘱,在两种情况下这个女儿仍然有权继承部分遗产。第一,遗嘱里的财产遗漏了,也就是说遗嘱里没有涉及到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第二,这个女儿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这种情况下必须为其保留一定份额。

再婚以后,没有跟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否有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一句话,子女非经他人收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异发生改变。

怎么理解呢?

我国《民法典》1111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子女一旦被他人收养,在法律上讲,就和自己没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父母不需要对该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进行扶养,该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进行赡养,双方之间也不再是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果没有发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情况,是不是一定就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呢?

那也未必!

第一,想要获得继承权,继承人不得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列举了一下情况,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当然,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以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剥夺继承权。

第二,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该子女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的。

这一点非常好理解,就是父母不愿意让这个子女继承,并且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子女继承权的,该子女丧失继承权。

综上所述,如果该子女没被他人所收养,没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又没有被立遗嘱排除继承权,那么该子女无论和父母是否有联系,都有继承权。

您好!

有法定继承权。但是要注意:有法定继承权,与能不能继承、继承多少,是两件事。

老伴儿之前婚姻的女儿,是题主老伴儿的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法定继承权。只要未触发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即有法定继承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虽然有法定继承权,但是不能继承或者少继承?

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如果题主老伴儿留下合法有效遗嘱、指定了他人作为其遗产继承人,则该女儿不能继承。

第二种情况:依赖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主张。

这里面有个逻辑简单说一下:

  • 继承人没有触发丧失继承权行为,即有法定继承权。可以理解为:具备继承的前提条件。
  • 但是,光具备前提条件还不行,还要看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应尽义务。例如,该女儿是否对老伴儿赡养。

题主提到"离婚后没有来往",若该女儿没有对老伴儿尽过任何赡养义务,那么,其他继承人(例如,题主)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其少继承、或者不继承。结果,要通过法院判决来定论。

此外,还有第三种情况,可能概率比较低:该女儿书面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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