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概念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具体而言,就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刑事案件,被告人跑到国外,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么?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但是随着跨国刑事案件的增多,为了和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精神保持一致,如何尽快在我国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已日益重要。国外刑事缺席审判的建立,还包括了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出庭选择权的问题。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是否及时的建立防止被告人跨国规避刑事审判的一般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是否应当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缺席审判和一般被告人不到庭的区别,是否应当赋予被告人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的缺席权利,是本文想要讨论的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院是不能够缺席判决的。254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由此可见,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到庭。同时,被告人所享有的很多诉讼权利,比如,申请回避的权利、参与法庭调查的权利、法庭辩论的权利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都需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行使。如果法院在被告人因病住院不能出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缺席判决,等于剥夺了被告人许多法定的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所以在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作出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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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严格意义不叫缺席审判,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理解为“另案处理”。
如果是一个自然人犯罪,当事人没有被抓或者跑到国外去了,刑事诉讼程序很难正常进行,很多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整个案件可能一直挂在那里,等抓到人之后再追诉。
但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则不然 ,以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为例,一个公司的主要涉案人员全部被抓,只有大老板跑到国外去了,这些被抓的人都要走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公检法不可能说把这些人先关在那里,等大老板归案后再一并处理,三两个月还可以解决,有的人十年八年抓不到,整个案件不可能挂个十年八年。
所以这种案件都会先审查被抓的这些人的涉案行为,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只是在《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中将没有归案的人注明是”在逃“,也有一些文书中直接用”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并不稀奇,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很多时候为了办案的方便,即使没有人在逃也会进行分批处理,分出来的涉案人员相对于这个案件,就属于”另案处理“。
什么是缺席审判?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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