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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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残疾人工资怎么办?
我自幼小儿麻痹,在家种地,农闲在工打工,2005年5月份遭车祸,骨股头粉碎性骨折。为了女儿读书,在2013年5月我找了8个人包了教育局管辖幼儿园旧楼改造,完工后等到第三天等不到包工头,我们找到教育局,帮我们联系到总包工头,答应一定给我们工资,因总包工头家人在北京住院,到现在总包工头把我的电话拉黑,我向多部反应,至今没回音,我该怎么办?
关于劳动法,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二十五,是怎么规定的?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二十五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中规定动作的。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2008年1月1日),该规定已无效。
现在还有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应该按《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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