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连续签了三份劳动合同,现在被辞退了,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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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按照五年计算工作时间
公司注册信息变更是公司的事情,你们在公司工作的连续性是一致的,尽管公司手续在变化,但劳动者主体没有变化,如果公司变更中法定代表人还是一个人,那就更能说明问题!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是要依据事实确立你们的工作时间
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事实上说没有问题,你们的工龄有事实的历史延续性,所以按照五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中国的法律灵活性很强,尽量调解解决吧!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理,如果,人的良心坏了,那就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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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年一签,在公司干了13年了,合同到期被辞退应该怎样赔偿?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同,赔偿或补偿不同,具体可以参考下面的观点:
1、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2、若公司有违法原因,员工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若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续签劳动合同后被辞退怎么赔偿?
续签劳动合同后被公司辞退,他的赔偿标准是按员工所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计算,既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赔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来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就是劳动者续签之前的工作年限加上续签之后的工作年限,综合来计算员工的经济赔偿金。
有签劳动合同公司辞退有补偿吗?
因为什么原因辞退呢?
1、因用人单位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并劳动者同意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被裁员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您好,首先要先弄清楚公司辞退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按下面第46条的规定,解除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的情况,比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就是下面的第39条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补偿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附上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件。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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