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怎么样做账(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怎么样做账务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但职工近一年来,只发最低生活费的怎么办?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工资本身未足额支付,你可以按照足额支付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并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工资,你主张工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就扣工资合法进行举证,举证不能,你就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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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该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同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因此,上述问题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分段计算,即劳动者在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应该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应该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你不用担心,肯定不能按最低生活费来计算,否则,就是不合法。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三、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规定:是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你说的这种情况只发最低生活费,是在家还是上班,如果是上班可以到劳动部门主张权利的,如果是在家一直没上班,主张权利有点难。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休病假了,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一般不需要公司支付补偿金。
其实在员工休病假也就是医疗期公司是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依照经历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赔偿。
当然,要想明确补偿金,还需要看具体情况。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如果是单位无过失单方面与无过失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标准:
满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补一个月工资,
满一年的,按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最多十二年,
另外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则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按以上标准加倍赔偿。
如果用工单位无过失与有过失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无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