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鉴定被告所写怎么处理
起诉方有借条,但被告方没有收到钱,应如何判决?
原告方,被告方,一真一假证据说话
民间借贷多半是亲属,邻里,同学,朋友,是熟人。不认识的,也是通过熟人引荐。借钱,有口头的,写借条也不怎么规范,今借或今借到不分,钱数用阿拉伯数字,随便找张纸,有的不识字由别人代签,也是龙飞凤舞,甚至由出借人代笔。
原告方有借条,被吿方称没收到钱。两方必有一真一假,谁真谁假真不好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们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起诉方有借条,证明借明的真实性,必须补充举证。
1,人证。把钱借出,借钱人拿到手,与原被吿无利害关系人,谁在场,请他做证人做证。
2,物证。借钱人说借钱用途,比如买房,买车,购买化肥,农药。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3,银行转帐,支付包,红包等证据。
4,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视频等。
5,请法院作笔迹鉴定,就会水落石出。
原告方没有以上证据,或缺少以上证据,让法院很难认定你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也有举证责任。要举证没收到原告方的借款的真实性。
1,证明原告方的借条是假的。原告称你借钱时,你那个时间不在现场的具体事实。比如他的借条写2020年2月10日借的,你那个时间恰在武汉,因疫情受阻,不在原告方所在地。
2,证明这个借条是原告方用威胁欺诈手叚,逼迫你写的。
原告方被告方,一真一假,谁真谁假,如何定论,证据说话。
民间借贷关系要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2、款项的实际交付。
原告方有借条在手,只能证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还缺了款项交付这一重要的因素。
我之前遇到过几个头疼的咨询者:既然都写借条了,那就证明借钱了,你这个律师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当什么律师。
我只是笑笑,然后将其拉黑。
如果原告方没有转账凭证,当时给的是现金,也不多就2万,这种情况下,还真可能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
司法实践对于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的认定,大致遵循以下思路:
1、金额不是很大的,现金交付也是合理的,可以认定;
举例: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对于大额小额的分界点其实没有那么明确,但从办案经验看,一般10万左右还是能得到支持的。
2、出借人需要对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发生借款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若不作出说明或所作说明存在明显瑕疵的,法院则不会认定有现金交付的事实;
3、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的借款,如果并未实际交付,而只是对之前借款或欠款的结算并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加以确认的,如高利贷合同中经常存在的本金中扣掉利息的,法官仍然会对现金交付的事实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并不会有借条确认就可以不在加以审查。
原告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举证:
1、证明现金交付的原因、用途;
2、证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现金清点过程、运输方式等交易细节;
3、证明双方亲疏关系存在现金交付的信任基础,或当地、该行业、该交易模式下存在现金交付的习惯;
4、证明付款人具备相应金额的充足支付能力或其他可能性。
特别提醒:现在网络科技非常发达,建议不要现金交易,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能别借,就别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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